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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4 15:44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5年7月27日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任务、内容、步骤、方法、指标、成果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行的调查工作、成果整理及颁证工作、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归档工作。

2 引用文件

2.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扩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4]26号)

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档字[2014]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8号)

2.2技术标准

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1-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CH/T 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73-2010《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CH/T 8018-2009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

GB/T 13989-20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 21139-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9710-2005地理信息元数据

CH/T 9005-2009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CH/T 1004-2005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2承包地块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所封闭的地块。

3.3 界址线

承包地块的边界线。

3.4界址点

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3.5工作底图

指用来表现耕地现状的实测地形图或航空、航天影像图,是进行承包地块调查的工作用图。

3.6调查草图

在工作底图的基础上,调查人员根据承包地块现场调查结果,标注承包方信息、地块信息在工作底图上获取的图件成果。

3.7地块分布图

在调查草图的基础上,绘图人员将界址线、发包方信息、地块信息(承包方代表、缩略码、面积、田洋名等)等编绘后形成的图件成果,供审核公示阶段使用。地块分布图一般按标准图幅分幅或按发包方分幅。

3.8承包地块示意图

在地块分布图的基础上,制图人员按承包方为单位,编制的地块信息示意图件。承包地块示意图按同一个承包方下的承包地块一起绘制。承包地块示意图可不标注比例尺。

4 总则

4.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子项目名称为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包地块测量及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4.1调查任务

4.1.1 查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

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

4.1.2完善承包合同和颁发经营权证书

按照调查登记的结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给承包方。

4.1.3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4.1.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

系统性的建立集农户档案、文书档案、声像类、电子类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

4.2数学基础

4.2.1 坐标及高程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CGCS2000)。实地测绘点位,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影像图解点位,不使用高程点。

绘制承包地块示意图时,不标注高程点。

4.2.2 地图投影

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任意中央经线的3°分带,中央经线采用109°45′。

4.2.3分幅与编号

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50cm×50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公里数编制,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连接。1:500比例尺取至0.01公里,1:1000和1:2000比例尺取至0.1公里。

4.2.4比例尺及分带投影方法

测量、调查比例尺为根据各市县实际,选择1:500、1:1000、1:2000。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投影变形能满足NY/T  2537-2014中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面积计算相对误差要求时,采用标准的3°分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4.2.5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将亩(mu)作为辅助面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单位平方米在发包方面积汇总统计、承包地块示意图中使用,面积单位亩在地块分布图、公示结果归户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材料中使用。

4.2.6成果格式

本项目的图件成果统一使用Autodesk的2004版dwg数据格式和pdf格式供给乡镇日常使用;汇总的市(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使用Geodatabase类型的数据库格式;其他成果统一使用Microsoft  Office 2003格式。

5 工作流程

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由准备工作,发包方、承包方调查,承包地块调查,审核公示,合同签订与颁证,成果整理,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八个部分组成。

5.1准备工作

包括制订方案、宣传培训、资料准备、图表及工具准备等。

5.1.1方案准备

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县)实际,由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订项目整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分市(县)、乡(镇)、村三级。

技术方案,测量、调查执行机构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区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按CH/T 1004-2005的要求编写项目技术设计书和专业技术设计书。

5.1.2宣传培训

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5.1.3资料准备

5.1.3.1土地承包权属证明材料

由乡(镇)、村负责收集。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5.1.3.2承包户家庭信息材料

由乡(镇)、村负责收集。

包括家庭户口本的第一页家庭情况信息(可查看承包方代表是否农业户口),承包方代表的户口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共有人的户口复印件。

5.1.3.3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

由测绘执行机构负责收集。

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1.3.4调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收集。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数据、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林权制度改革规划、定界资料,市(县)、乡(镇)、村档案归档全宗号等。

5.1.4表册与工具准备

5.1.4.1表册和图件

包括承包方代表委托协议书(附件A)、发包方调查表(附件B)、承包方调查表(附件C)、承包地块调查表(附件D)、指界/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附件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件F)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附件G)、土地承包合同(附件H,含承包地地块示意图)、变更注销及换补发经营权证申请表(附件I)、界址点坐标信息成果表(附件J)、分户分割协议书(附件K)、调查结果汇总表(附件L)、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附件M)、地块分布图(附件N)、承包地块示意图(附件O)等。

5.1.4.2工具

包括海南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HaiNan Island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HiCORS)、具备网络实时动态差分(Real-time kinematic,RTK)功能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

5.1.4.3软硬件

包括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5.2发包方、承包方调查

5.2.1发包方调查

由乡(镇、区)组织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方调查,填写《发包方调查表》(附录B)。

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5.2.1.1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a)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5.2.1.2调查情况处理

发包方调查中,发包方的名称、承办人或负责人按如下原则确定:

a)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B“调查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b)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B“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c)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附录B“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5.2.2承包方调查

由乡(镇)组织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承包方调查。

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5.2.2.1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 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承包方代表确定后,填写《承包方调查表》(附录C),并签订《承包方代表委托协议书》(附录A)。

5.2.2.2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签订《分户分割协议书》(附录K)。

5.3承包地块调查

由乡镇工作人员组织各发包方下的承包方代表到现场配合调查,测绘执行单位完成承包地块调查的外业工作,并配合乡镇工作人员完成调查表格的填写。

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已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土地,应优先完成地块调查工作。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法律规定、政策以及各发包方实际需求,明确地块调查的完成程度及方法。

5.3.1工作底图制作

由测绘执行机构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地形图数据、测区正射影像图等资料制作工作底图。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工作底图宜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制作,不满足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的区域,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法制作。

5.3.2调查指界

调查指界内容包括指界人的确定、现场指界(包括通知、界址设立、界址编号)、调查草图绘制。

5.3.2.1指界人的确定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承包方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毗邻地块指界人为该地块承包人或其代理人。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⑶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5.3.2.2现场指界

5.3.2.2.1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人员编制《指界通知书》(附录E),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并收回指界通知书的回执单。

5.3.2.2.2界址线、点的设立和界址点的编号

承包地块界址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

界址线上的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c)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界址点的编号,在同一承包地块范围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号,从界址线西北角起编(如J1、J2、J3等)。根据现场指界,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D)的编制和签章。

此外,对于有一定宽度的线状地物(如田埂、坡坎、水沟等)作为边界的承包地块,如何确定其界址线,原则如下:

a)确定界址线的基本原则:确定界址线后,承包地块在地块分布图上可辨识,不宜在地块间留下细小破碎地块,同时,不应影响现有的使用(包括通行、灌溉、光照等);

b)地物宽度小于0.2m的,界址线为地物中心线,按单线处理;c)地物宽度大于0.2m、小于1m的,为不用于田间通行的田埂、坡坎或不用于田洋灌溉的水沟等时,界址线为地物中心线,按单线处理;d)地物宽度大于0.2m、小于1m的,为通行用的道路(机耕路)、灌溉用的水沟等分割会影响其他承包地块正常使用的地物,界址线为该地物的两条边界,按双线处理,四至信息填写至该地物;e)地物宽度大于1m的,界址线为地物的两条边界,按双线处理,四至信息填写至该地物。

指界前调查员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调查员通过编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指界人,并收回《指界通知书》回执单。

5.3.2.2.3确定界址线

指界人现场指界,应指明所调查地块的界线位置、走向及与相邻地块和地物之间的关系。

调查员调查地块界址线,应明确所调查地块的界线位置、走向及与相邻地块和地物之间的关系。所调查地块界线明确之后,调查员应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中相关内容的填写,指界人签名,以确定所调查地块的界址线。

相邻地块之间,确定界址线不应留下细小破碎地块,同时,也不应影响现有地块的使用(包括通行、灌溉、光照等)。

地块界址线以地物为界,界线清楚、明确,界址线的确定按如下处理:

⑴宽度小于0.2m及宽度大于0.2m而小于1m不用于田间通行或灌溉,诸如田埂、坡坎、水沟等的线状地物,界址线确定为地物的中心线,线状地物按单线处理;

⑵宽度大于1m及宽度大于0.2m而小于1m

用于田间通行或灌溉,诸如田埂、坡坎、水沟等的线状地物,界址线确定为该线状地物的两侧边缘,按双线处理,四至信息填写至该地物;

⑶人工线状地物,该线状地物与所调查地块的交界确定为界址线。

没有地物为界或界线线不明确的地块,界址线的确定根据相关资料按农户共用面积进行分割。

5.3.2.2.4界址点设置

调查地块的界址线确定之后,应设置界址点。地块界址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地块界址点应设置在地块界线的拐点;

⑵地块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线走向;

⑶相邻承包地块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⑷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现状地物的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⑸界址线类型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5.3.2.2.5界址点编号

根据地块设置的界址点,界址点编号自J1开始从左到右及从上到下按顺时针方向进行编列。

5.3.2.3调查草图的绘制

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  2538-2014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5.3.2.4指界情况的处理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实地定桩确界或在图纸上直接按使用面积和位置进行分割。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附录D“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说明。

对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的处理:

a)如一方缺席,其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缺席,其界址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附录E)送达违约缺席者;

d)指界人认界后,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

5.3.3地块测量

根据绘制完成的调查草图,通过地块测量获取界址线上界址点的坐标值。

5.3.3.1控制测量

综合使用图解法和网络RTK实测法,不进行控制网的施测,少数无法开展上述两种地块测量方法的地区,测量及数据处理按NY/T  2537-2014规定的地块控制测量方法进行实施。控制测量执行CJJ/T 73-2010、CH/T 2009-2010等标准的规定。

5.3.3.2地块界址测量

采用三种方法:图解法、实测法、组合法。

图解法,是以数字正射影像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实测法,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组合法,是以上所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决定采用上述何种方法。

5.3.3.3界址点精度

a) 图解法精度图解法内外业操作流程分别执行标准GB/T 7930-2008、GB/T  7931-2008。此外,本项目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5-1的规定。

b) 实测法精度

实测法执行标准CH/T 2009-2010,本项目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5-2的规定。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c) 组合法精度

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5.3.4面积计算

计算采用地块水平投影面积,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式中:P指地块面积,、xi,yi指界址点i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采用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地块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对于市(县)级面积汇总,承包地块的面积以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

5.3.5地块分布图制作

地块分布图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村民小组),按标准图幅分幅,为方便后续归档,统一使用620mm×620mm大小绘图纸打印。地块分布图选择的比例尺范围为1:500-1:5000,应保证承包地界线清晰,注记信息方便辨识修改。

地块分布图需反映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全部邻近信息,含承包人信息和主要地物信息)、面积、权属(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编码(发包方编码、承包地块缩略码)等信息,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供后续审核公示时使用,地块分布图示意图见附录M。

5.3.6承包地块示意图制作

承包地块示意图是指以承包户为制作单元编制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及图廓要素等内容的成果图件,规格大小为A4,格式见承包地块示意图附件O。其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界线、承包户名称、编码、面积、四至及图廓要素等,

5.3.7承包地块界址点坐标信息成果表

承包地块界址点坐标信息成果表是承包地块示意图对应的界址点坐标成果,其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承包地块编码、承包地块面积、所在田洋名称、所在图幅号、地类及坐标信息等,规格为A4,格式见附件J。

5.4审核公示

5.4.1表格制作

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F)。其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缩略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合同面积无法确定的,可以不填写。

5.4.2审核公示

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乡(镇)工作人员组织发包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地块分布图和公示表需打印两份,其中一份张贴公示并拍照留存,另一份交发包方负责人会同承包方代表进行核对修改。

5.4.3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测绘机构应会同乡(镇)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核实、修改,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交发包方负责人会同承包方代表修改的地块分布图和公示表在审核修改完成后,由乡(镇)工作人员负责收回归档。

5.4.4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G),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并逐级上报,作为颁发经营权证书的依据。

经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承包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乡(镇)工作人员负责收回归档。

5.5数据库建设

审核公示完成后,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对承包地信息签章确认无误后,按NY/T  2539-2014中规定的数据库建库标准,进行各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5.5.1数据库建设内容

数据库建设内容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和权属数据两大部分。

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承包地块要素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政区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地物信息。承包地块要素包括描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编码和毗邻关系的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包括承包地块及其空间分布、范围、毗邻关系等信息的栅格图件、影像数据等。

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5.5.2数据库建设准备

调查数据入库前,应依照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和实际调查情况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扑处理,构建拓扑关系并核查其正确性。

调查数据的汇总,应逐级进行。首先进行建制村的数据汇总,其次到镇(乡)的数据汇总,再次到县(市)的数据汇总。

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不同调查单元上报数据结果后,应先进行数据汇总和拼接,相邻调查单元矢量数据拼接应确保拓扑关系正确。不同比例尺或不同精度的数据接边,以较大比例尺或较高精度的调查结果为准。

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以调查时的数学基础为准,调查时的数学基础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调查数据入库前,应以县为单位检查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及逻辑一致性,以及空间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内容。

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方案,应对下级管理部门上报的空间数据进行检查、组织及整合后导入数据库。

5.6成果整理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档字[2014]37号)等要求对确权登记的成果进行整理,建立档案。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按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成果和纸质等实物成果,应保存两种介质的成果资料。

由测量机构提交的确权登记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a) 文字成果,包括技术设计书、测绘成果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项目质检报告等;

b) 图件成果,包括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户为单位)、界址点坐标信息成果表等;

c) 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等;

d) 数据成果,包括确权登记数据库文件以及上上述成果资料的电子数据。

测量机构汇交上述图件(不含影像图和成果表)、簿册成果至乡(镇)人民政府,供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成果资料归档时使用。测量机构汇交上述图件成果的影像图和成果表、文字成果、数据成果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供成果资料汇总、质量检查及验收、信息系统建设时使用。

5.7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

5.7.1质量控制

为保障确权登记成果质量,应对整个项目流程进行质量控制,具体包括:a) 测绘执行机构应对测绘过程数据和最终成果进行自检、互检,检查比例为100%;

b)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流程的关键步骤组织抽查,抽查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c) 自检、互检和抽查过程及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完成后应编写过程检查报告;

d)测绘执行机构在进场开展测绘并完成少量工作阶段,应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厅申请对测绘初步成果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完成全部测绘成果后,测绘方法、精度等不满足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

5.7.2检查验收

为保障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项目成果质量,将分项、分阶段对各市(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5.7.2.1 项目前期的检查

主要针对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编制工作方案、经费是否落实、宣传培训工作是否到位、领导小组及机构是否健全等。检查后形成前期检查报告,各市(县)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7.2.2项目中期的检查验收

针对各市(县)测绘执行机构,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测绘专业设计书的编制、测绘方法的实施与执行、测绘精度的检查、调查结果准确性、测量调查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的检查等。

该项检查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在测绘执行机构完成少量外业工作时,另一次在全部测量调查的结果公示审核修改无误,承包方代表完善承包合同后,对于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的测绘执行机构,由省农业厅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测绘工作,中期检查完成后,将出具中期检查验收报告,作为对测绘执行机构测绘成果质量最终检查的验收依据。

对于由多个测绘执行机构参与测绘工作的市(县),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测绘执行机构。

针对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对集体地开荒地的处理力度、合同签订率、农户档案材料及文书档案材料的完成情况等。

5.7.2.3项目最终的检查验收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初检合格后向省农业厅提出最终检查验收申请,由省农业厅会同国土、林业、档案、财政等各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检查验收,专家组根据市(县)、乡(镇)、村和测绘执行机构的不同工作及成果资料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各类精度(及安置点、面积等)检查、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以中期检查验收报告为依据);

b) 调查程序和要件检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程序(指界、作业、公示、确认等)和要件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检查;

c) 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格式、编码规则等方面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查;

d) 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件、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最终检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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