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SUPERVISION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8 09:45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农业领域工作实际,现将《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本制度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强化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奖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全省农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条 农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渔业船舶方面

1.渔业船舶未办理登记、捕捞手续,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证书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的;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

2.渔港(渔船码头)内未明确管理责任人、未配备消防设施、电线私拉乱接的。

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 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和 AIS 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结构、主机功率、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从事电鱼行为或安装、携带电鱼工具的。

4.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5.渔业船舶在恶劣天气违反政府指令、擅自进入敏感海域以及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

(二)农机方面

6.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7.未取得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的;

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8.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三)农药管理方面

9.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10.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

11.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以及本经济特区禁用农药的。

(四)畜牧兽医方面

12.屠宰企业“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制度、记录等不到位;未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未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等操作规程;未进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修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未经检疫的动物进入屠宰环节。

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检验用危化品未有效规范管理的,灭火等消防设施不完整、失效的;生产车间未安装防爆装置的,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传动装置未设置安全措施的;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农村沼气方面

14.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六)其他方面

15.休闲农业、休闲渔业、田头冷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安全生产处举报投诉电话0898-65239378,或者以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丁栋601室省农业农村厅安全生产处,邮箱:nytaqscc@163. com。

    第八条 接到的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省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交由相关市(县)部门核查处理。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方式:

(一)省农业农村厅在举报事项处理完结后,将举报事项(相关材料)和奖励意见反馈给省级应急部门。省级应急部门按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 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 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由执法部门商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确认。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2.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

附件1

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接报人               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人


举报方式



联系电话


被举报单位



所举报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此表由安全生产处负责填写。

附件2

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

填表日期:    年    日

举报

日期


  举 


举报内容


核查处理情况

  

    

  核查人(签名):    

                                          年      

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日

备注

此表由执法部门核查后填写。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doc


返回列表

电脑版|手机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楼11楼

电话: 0898-65338099 65332905

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70021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