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张宏从农机公司购买谷物收割机一台,价格11.3万元。同年5月30日,收割机出现故障。张宏多次打电话催促,农机公司总以维修人员马上就去的理由推拖,直到6月13日下午才前往张宏处将收割机维修正常。从张宏的收割机出现问题至农机公司的维修人员前来维修,中间间隔14天,而麦收早于6月2日结束,张宏不能正常收麦4天。经调查,收割机每天平均工作18小时,每小时平均收割9亩,每收割一亩平均收费45元,扣除人力、油费、机器损耗等成本15元,即每收割一亩平均纯利润为30元。
由于商家维修不及时,张宏本想利用麦收大赚一笔的愿望落空了。无奈之下,张宏将农机公司和收割机生产厂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机公司在对收割机进行维修后,还应依法赔偿张宏由此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判决农机公司赔偿张宏4天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张宏的收割机出现故障后,农机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宏错失了麦季收割获利的最佳时机,不能正常收割小麦4天,致使张宏的可得利益遭受损失,农机公司理应赔偿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