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17〕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省农机鉴定推广站: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对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
第四条 农机经销商出售可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后,应及时将购机发票、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等图片提供给农机生产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将上述图片信息及产品供货信息上传到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五条 购机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应尽快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
(二)购机发票;
(三)“一卡通”、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及复印件;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按照农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农机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或及时与核验人员协商好核验地点,积极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核验工作。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材料应包括: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确认购机者与身份证件和购机发票上的购机者为同一人,且购机者符合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检验补贴产品。现场检验补贴产品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2.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合格证等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
3.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应与当年度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档次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一致,单机补贴额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单机最高补贴限额的规定。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核验可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配置参数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部门了解情况,或者报告海南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重新测量鉴定。
第八条 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到购机必验,对以下补贴农机产品要重点核验:
(一)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属于规模以上购机的;
(二)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
第九条 补贴农机产品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核验组长。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应从农机系统中选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职工担任核验人员。
第十条 对符合本流程第五、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准予通过核验,由核验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不予通过核验,购机者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市(县、区)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人机合影、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等图片信息。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单独下载打印归档。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三)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研究制定本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具体流程。
海南农垦系统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可参照本流程执行,也可参照本流程制订具体的核验流程。
第十六条 本流程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一)经营不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产品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存在“以小套大”等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规定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
省农业厅受理电话:65332905(具体负责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65239709(具体负责受理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工作人员违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定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登记,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第九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投诉举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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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来源 |
投诉举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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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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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单位 |
被投诉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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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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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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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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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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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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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机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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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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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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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情况 |
回访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调查询问记录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调查主题:
调查过程及基本情况: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部门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以达到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内部控制目标为:贯穿补贴工作业务流程全环节以及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合理保证补贴政策实施合法合规、补贴资金安全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补贴政策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省农业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在省农业厅农机处设置补贴工作经办岗(以下简称经办岗)、补贴工作审核岗(以下简称审核岗)2个岗位。经办岗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省级业务的组织实施和形式审核,按规定提出初步工作建议,及时收集归档相关材料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审核岗负责对经办岗办理结果审核把关,并提交省农业厅农机处处务会议审议等。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产品种类范围确定;
(二)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定;
(三)补贴产品归档审核;
(四)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拟定;
(五)补贴系统维护管理;
(六)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
(七)投诉举报受理和违规经营行为查处。
第七条 补贴产品种类范围确定,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征求意见。省农业厅农机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建议。经办岗负责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建议稿。
(三)进行公示。省农业厅农机处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对《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建议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完善形成《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公示稿。
(四)集体审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公示稿经审核岗审核后,由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补贴产品种类范围》送审稿。
(五)审批发布。《补贴产品种类范围》送审稿经省农业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确定《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并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实施。
第八条 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定,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提出建议。省农机鉴定推广站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对补贴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经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建议稿。
(二)拟定初稿。经办岗对《补贴额一览表》建议稿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岗复核后,研究形成《补贴额一览表》初稿。
(三)专家评审。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专家组对《补贴额一览表》初稿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补贴额一览表》专家评审稿。
(四)进行公示。省农机鉴定推广站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对《补贴额一览表》专家评审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形成《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
(五)集体审议。《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经经办岗审核、审核岗复核后,由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补贴额一览表》送审稿。
(六)审批公布。《补贴额一览表》送审稿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并通过海南农业信息网或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公布实施。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归档审核,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省农机鉴定推广站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通知。
(二)归档审核。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申报的补贴产品进行归档审核,经集体讨论研究形成《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初稿。
(三)进行公示。省农机鉴定推广站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对《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复核审查。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对公示反馈意见及补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经集体讨论研究形成《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
(五)公布实施。省农机鉴定推广站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发布《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并及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条 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拟定,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市县申报需求。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当地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情况,研究测算本地区年度补贴资金需求并报送省农业厅。
(二)提出初步建议。经办岗对市县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市县耕地面积、农业人口等要素以及资金需求、上年补贴资金执行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研究提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初步建议。
(三)初拟分配计划。补贴资金分配初步建议经审核岗审核后,由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处务会集体讨论,研究拟定补贴资金初步分配计划。补贴资金初步分配计划征求省农业厅计财处、省财政厅农业处无异议后,报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审核。
(四)审定报批。经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补贴资金初步分配计划报省农业厅主要领导审批或省农业厅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核准。
(五)资金指标录入。省农业厅农机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指标数额录入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并通知各实施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补贴系统维护管理,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布置完善补贴系统。补贴系统管理员负责与系统开发公司对接,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布置完善补贴系统,完成系统相关参数设置。
(二)产品导入和账号发放。自助归档系统管理员负责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导入补贴系统,补贴系统管理员负责向各市县补贴系统管理员和相关企业发放登录账号和密码。
(三)日常维护管理。补贴系统管理员负责补贴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系统开发公司反馈,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制定绩效管理方案。省农业厅农机处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或/和指导性)任务,制定并下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方案。
(二)市县自查自评。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对照当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省农业厅。
(三)省级综合考评。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采用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市县绩效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四)结果运用。根据绩效考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绩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安排挂钩。对考评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经办岗负责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下级部门报告的违规行为线索和群众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登记。
(二)调查核实。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和有关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和产品,可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情况报告。对经调查确属违规的行为,省农业厅农机处应及时向省农业厅分管领导报告。
(四)约谈告知。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有关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对涉事企业或个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听取意见。
(五)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征求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和有关技术部门意见后,省农业厅农机处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的处理决定,同时报省财政厅审定。经审定同意后,由省农业厅或省农财两厅联合发文通报,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或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补贴产品种类范围确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补贴范围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
(二)补贴产品补贴额测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全面、不准确;测算方法不科学、实际情况不清楚;存在较大随意性。
(三)补贴产品归档审核。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或违反相关工作规定。
(四)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拟定。风险点是缺乏客观依据,资金分配严谨性不够。
(五)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六)投诉举报受理和违规经营行为查处。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或不作为,对反映问题的投诉举报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防范补贴产品种类范围确定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多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各市县地形地貌、产业导向、技术进步程度、机具监管难度等自然、经济、科技、生态、管理等因素科学研究和确定补贴范围。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农机管理部门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农机产销企业、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及种养大户(基地)等征求意见建议,力求补贴范围符合本省农业生产实际。
第十六条 防范补贴产品补贴额测定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强补贴工作廉政教育,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开展产品补贴额测算工作。
(二)坚持专家评审机制。从海南省农机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进行审议,力求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防范补贴产品归档审核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加强内部制衡监督。加强补贴工作廉政教育,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在岗位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产品推广鉴定、检验鉴定、定型鉴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防范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拟定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充分考虑各地需求。组织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研究测算本地区年度资金需求,根据“适度从紧、重点突出”原则,提出相对合理的资金分配建议。
(二)采用因素分配法。在采用市县耕地面积、农业人口等因素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需求、上年度补贴资金执行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研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九条 防范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合理制定绩效管理方案。以农业部和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为依据,合理制定绩效管理方案,提高绩效考核指标的针对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程序标准。组织绩效考评小组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规定和考评工作要求,加强补贴工作廉政教育。
第二十条 防范投诉举报受理和违规经营行为查处的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投诉举报受理和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加强补贴工作廉政教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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