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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关于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各农机产销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工作要求,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效益,推动我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精神,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一步突出“适度集中,扶优扶需”原则,对当地农业生产需求的机具实行全面敞开补贴,对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耕整地环节试行农机作业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省农业厅通过调研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补贴产品的成熟度、生产适用性和年度实施效果等因素,研究形成了《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以下简称《2016年调整一览表》),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调整后,进一步突出了补贴重点,增强了政策实施的导向性,促进了敞开补贴。各市县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按照《2016年调整一览表》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标准执行购机补贴政策,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5〕71号)落实相关工作,确保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平稳运行。

 

  二、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2016年调整一览表》公布生效后,为确保新旧购机补贴政策平稳衔接,研究决定,2015年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17:30分,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17:30分。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要注意把控时间节点,在系统关闭前及时录入相关购机资料和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机者按时享受到政策。2015年补贴系统关闭后,各市县要尽快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和补贴资金结转核算工作,确保补贴资料和资金使用信息完整准确。

 

  三、2016年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关于上年使用不完的补贴资金

 

  由于政策调整导致使用不完的补贴资金,各市县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未满两年的结转补贴资金,由农机部门研究提出使用方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安排用于扶持当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农机人才队伍建设、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条件建设等农机化事业发展。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充分沟通,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的重新安排和结转核算工作,有关情况于2016年10月20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农业厅农机处(传真65332905)。

 

  (二)关于2016年下达的省级补贴资金

 

  为促进新型先进农机作业技术的推广使用,201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购买补贴农机具给予资金扶持,对大马力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插秧机实行累加补贴;二是对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县进行农机作业补贴,可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万元用于完善农机作业监管能力建设。为加强201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请按照以下要求实施落实:

 

  1.稳妥推进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县要按照《海南省农机作业补贴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稳步推进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工作,强化监管条件建设和提升监管能力。同时要做好先进农机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观摩示范等工作,提高农民应用农机作业新技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检查总结,确保试出经验,试出成效。

 

  2.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一是为贯彻落实我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方案,对100马力以上大马力拖拉机、深松机、插秧机实行以省级资金配套1:0.5累加补贴。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研究形成累加补贴资金的核发办法,以累加补贴资金为引导,扶持和促进补贴机具充分运用于生产;二是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新型农机示范推广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补贴申办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民申办补贴创造方便条件,让更多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自觉购买和使用新型农机具,主动参与到补贴政策中来,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3、强化违规监管查处。各市县要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对补贴产品、经销场所、经销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处理措施,对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上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化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查处的违规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违规处理所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承担。

 

  四、总结与考评

 

  (一)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1-12月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整理形成年度享受补贴农户信息(附件2),在当地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予以公告。

 

  (二)各市县要按照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照绩效管理指标要求组织开展购机补贴各项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省级绩效考核专家组对各市县自评情况和总结进行复核考评后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向全省通报公布。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在省级农机化发展项目资金安排方面享有优先权。

 

  附件:1.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

 

  2.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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