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指在海南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经销商指在海南省范围内供应和销售补贴产品的所有产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供应和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其产销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销商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的农机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监管
第五条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辖区内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的监管,与经销商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诚信承诺书》,对其违规行为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产品补贴、暂停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范围广、违规程度严重的补贴产品和经销商,做出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审核拨付补贴资金,涉及违规补贴资金的处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涉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产经销企业责任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提供符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合格产品,对产品质量和政策合规性负责。合格产品是指符合产品农机推广鉴定标准、有健全的产品三包服务、规范的产品标志标识。
第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根据自身产品营销和售后管理要求,自主选择确定产品经销商。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被指定为补贴产品经销商。
第十一条 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明确产品供货标准、供货方式、资金结算方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等方面要求。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指定的经销商负责监督和管理,因监督指导不到位造成违规损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规范的补贴产品销售台账、进出货台账、财务往来帐、售后服务记录等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5年。
第十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和经销商自觉接受所在县级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诚信承诺书》要求履行责任承诺,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经销商对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负有监督举报义务。经营过程中发现补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配置参数与补贴一览表不相符、标志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举报。对隐瞒不报继续销售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经销商要在补贴产品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 售的补贴机具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三包服务联系电话(由产品厂家提供)等内容。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等,配合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产品供货核实检查、市场价格调查、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经销商应当及时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提供随车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随附物品清单等)及随车工具,对其经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做好售后技术指导和“三包”服务,并承担国家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购机补贴政策规定:
(一)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二)不得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实补贴产品购销凭证;
(二)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三)严禁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四)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五)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六)严禁以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虚假购机信息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七)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合格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发动机、主机架编号必须打制明显钢印;
(八)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或代办补贴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监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约谈告诫,严肃警告,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产品标志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农户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不及时开具销售发票、提供随车资料、随车工具的;
(五)产品存在缺陷仍隐瞒情况不报告继续销售的;
(六)产品“三包”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诉的;
(七)进出货台账、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健全的;
(八)其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七个不得”要求,但没有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性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涉事产品购机补贴手续,禁止涉事经销商继续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涉及严重违规的要提请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程序做出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等处理。
(一)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内容与购机补贴政策不相符的;
(二)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三)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的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到位、不合格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损害购机者利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下列违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或政府报告,涉及违规资金追缴的处理决定,提交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做出。涉及其它行业违规的提请所在地工商、税务、质检部门依职责进行调查,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开或虚开销售发票的;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销售,出现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严重损害购机者利益情况的;
(三)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四)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被骗取的补贴资金,由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被骗取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补贴产品、生产厂家、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应收集必要的书证并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企业。对违规企业做出的处理决定,均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