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对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对其身份、购置机具和相关票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第五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七条 补贴农机产品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核验组长。
第八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本人“一卡通”(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银行帐号)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及复印件,以及市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农机办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农机办做好核验工作,主动将机具运送至市农机办农机购置补贴大厅进行核验。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市农机办上门核验。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材料应包括: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确认购机者与身份证件和购机发票上的购机者为同一人,且购机者符合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检验补贴产品。现场检验补贴产品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2.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合格证等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
3.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应与当年度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档次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一致,单机补贴额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单机最高补贴限额的规定。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核验可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配置参数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部门了解情况,或者报告海南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重新测量鉴定。
第十一条 要做到购机必验,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准予通过核验,由核验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不予通过核验,购机者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市农机办在市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机办向市财政局出具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农机办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人机合影、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等图片信息。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三)市农机办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 应当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核验中发现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琼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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