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1〕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成立领导机构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史锦(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郑启荣(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焕怡(县财政局局长)
周才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延海(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局和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购置补贴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其工作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发通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实施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辖区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种类为13大类30小类98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并完成归档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精量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1:0.1累加补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但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对象仅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购置不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其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的10%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
为了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五、资金分配及使用
我县将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拨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认真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方面,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省自选品目机具、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琼字〔2020〕39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原为海南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到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农业机械化室或“海南农机补贴手机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购机者购买价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补贴机具,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申请补贴时要提交非现金支付凭证或复印件,由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存档备查。补贴申请时,购机者须准备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购买的机具
4、牌证管理机具需提供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5、“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牌证,后办理补贴,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于冷库、网箱、烘干机等安装类和设施类产品应在安装调试好、开机能正常运行,达到使用要求,确保符合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后才能开展验机。
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会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会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保存。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要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县农机化信息频道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要全面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和结果运用,推进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和复查。要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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