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2018〕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的需求,为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成立领导机构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显明(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符史专(县农机局局长)
邓奇文(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高晓飞(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王光伟(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董文增(县农业技术管理局局长)
王 文(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在县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机局局长符史专兼任,具体负责购置补贴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其工作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发通知。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补贴实施范围和补贴机具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辖区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若省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及农机化发展情况,按年度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则按省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目录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并完成归档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大型拖拉机(功率≥100马力)、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1:0.5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定比补贴,即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确定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补贴机具实际销售价(以购机发票金额为准)的30%与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二者中取较低值作为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其省级资金最高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的50%确定,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的50%确定。
五、资金分配使用
我县将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拨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认真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方面,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省自选品目机具、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作业补贴主要包含粉垄、深耕+深松,深耕+旋耕,秸秆清理还田,机械插秧等作业模式,若需引进先进农机设备进行农机作业时,可根据《海南省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县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6〕109号)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再根据实际作业面积向县政府申请配套资金对农机作业进行补贴。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定比、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
具体操作流程:自主购机→申请→验机→公示→结算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可以自主向户籍或注册登记在陵水县的农机管理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本地农场职工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向陵水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的资料有1、个人提交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信用社账户、补贴机具的合格证及发票、补贴机具整机;2、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证书复印件、农村信用社账户、补贴机具的合格证及发票、补贴机具整机。户籍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我县,但在我县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购机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后,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地户籍或注册登记、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作业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或耕作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我县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材料)及相关保证书等相关材料。
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补贴机具核验。验机人员按照补贴机具核验有关规定,对补贴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标志标识信息、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补贴额一览表》的相互一致性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核验工作可由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进行。核验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
(四)补贴信息公示。县农机管理局通过本县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五)结算与资金兑付。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分批次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补贴资金原则上每月兑付一次。对安装类、设施类补贴机具,可在安装使用并对机具核验合格后兑付补贴资金。
七、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财政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者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者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购机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与公布的补贴品目参数不符、铭牌编码等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者可与厂家经销商协商退货。
因举报投诉被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照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以在下年度补贴政策启动后予以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二)加大宣传,公开信息。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及时公示申请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各项管理制度、补贴产品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进度和登记使用情况。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和结果运用,推进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或购买情形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县农机管理局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县农机管理局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经营管理及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正常工作秩序。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并以通告的形式将年度补贴实施情况及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在政府或农业(农机)网站上公布。
附件: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铺膜机
1.2.4联合整地机
1.2.5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
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收获机
4.5.3甘蔗割铺机
4.5.4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花生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1.9秸秆膨化机
8.2饲养机械
8.2.1清粪机
8.2.2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网箱养殖设备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其他机械
14.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1.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1.3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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