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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临高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2018-2020年农业

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2018>4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全力保障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的要求,为我县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淘汰老旧农机,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定比,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行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和资金规模

(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购置补贴实等方面。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支持购置自选品目机具,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

(二)2018年补贴资金规模为今年省下达第一批中央资金350万元,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按3-5%比例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时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具备以下资质:①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推广鉴定证书)。②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③引入农机自愿性 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4大类35小类92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当年补贴机具种类跟随省农机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及农机化发展情况,按年度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补贴范围保持一致。

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补贴对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户籍或登记注册不在本县的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种、养殖合同书或耕机作业协议等),购机者要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购机者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购机者自行承担。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定比补贴,即由省农机管理部门

确定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补贴机具实际销售价(以购机发票全额为准)的30%与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二者中取较低值作为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省级资金最高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的50%确定,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的50%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范围一致。

(三)有关规定

1)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并完成归档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大型拖拉机(功率100马力)、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粹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资金1:05累加补贴。

2)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

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有违规情节,按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需对补贴额进行调整的,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对相关产品或档次补贴额进行调整优化。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为使补贴政策惠及广大群众,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户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20万元;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年内每家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80万元。

六、生产企业与经销商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严格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琼农字201560号精神执行。

(二)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内容。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一旦发现经销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向购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履行“三包”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农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违法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承担

七、补贴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方式

操作流程:

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机具核验—补贴信息公示—补贴资金兑付。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带选购补贴机具,购机发票、机具合格证及有

效身份证证明材料到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垦改革后农场职工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机关法律责任。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机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购机者提供的机具信息及相关材料,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及时受理确认并录入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不符合补贴政策或材料残缺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以受理的理由,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开阳光依法依规执行。

(三)补贴机具核验

县农机管理部要建立补贴机具核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

机人员,规范验机流程,决不能走过场,核验人员务必按照《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琼农字2017144号)文件要求执行,对补贴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标志标识信息、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补贴额一览表》的相互一致性进行核验,核验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确保补贴机具购机者提供的材料,与《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的主要信息、参数一致。属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县农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牌证照。没有机具核验意见或没有通过机具核验程序的,不给予办理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信息公示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网县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农机补贴信息公开栏、购机者所在的村、镇集市场所按批次分期分批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并拍照存档备查,同时公举报电话和设立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取消补贴资格。

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县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导出)。县财政部门对县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县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账户。补贴工作正式启动,补贴资金原则性每月兑付一次,对安装类、设施类补贴机具,可在安装使用并对机具核验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

完成年度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资料 ,妥善保管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申请人)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

购机申请人购买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兑付,购机损失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承担。

因举报投诉被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表现,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农机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补贴管理、机具核查、过程监管、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抓好落实。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加大宣传,公开信息

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宣传栏、宣传条幅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流程等信息,深入到全县各镇,村委会住地,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大户进行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张贴宣传图,加大印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资料,力求做到购机者人手一份。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阳光操作,主动接爱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28273810)。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自助投档系统,探素使用手机APP申领补贴和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县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按照省农财两厅的《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要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规范完成购机补贴工作各项流程,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各项工作。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以在下年补贴政策启动后予以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管制约,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4),对检查中发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经营管理及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正常工作秩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名牌不规范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农机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有关情况抄送移交相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机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严肃纪律,强化管理

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县财政部门、镇财政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监管工作,积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和法定代表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总结报送

农机管理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省农机厅农业处,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信息(农机补贴辅助系统导出)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机化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 )。

 

附件:1.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    年度临高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

信息表

4.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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