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机产〔2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5年6月15日,我部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机〔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东方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补贴资格,请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4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测定汉中东方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补贴额,对已按原补贴额兑付的补贴资金,要核算出与新测定补贴额的差额,该差额部分由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在一年内退缴至地方财政,汉中东方公司对此承担最终责任。
《通知》印发之前,汉中东方公司为表示诚意,在湖北省农机局的组织下,协调其湖北经销商将127.207万元资金退缴至地方财政;筹资15万元退缴至四川省仁寿县财政。但是,《通知》印发后一年的时间里,汉中东方公司屡屡以资金困难、经销商不配合等理由,对有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予执行,在退缴资金问题上始终未采取实质性行动。根据《通知》精神,以及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4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现对汉中东方公司履行退缴资金责任义务不力、干扰补贴政策实施等问题作进一步处理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再次暂停汉中东方公司所有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责令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尽快组织完成资金退缴,切实履行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义务。
三、请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4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快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退缴资金进程。对拒不配合的产销企业,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违规处理以发生地为主”原则,暂停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资格,切实维护补贴政策的严肃性。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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