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纪律
一.国务院“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五项制度: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
三.七个坚决禁止
1、坚决禁止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和倒买补贴机具。
2、坚决禁止农机部门代理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和向农民搭车收费。
3、坚决禁止农机部门收取生产企业、 经销商和农民的任何手续费、报名费、服务费、好处费、回扣等费用。
4、坚决禁止公开或变相向农民指定农机补贴经销商和农机补贴产品;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5、坚决禁止农机部门干部本人或亲友插手或干预农机补贴销售活动。
6、坚决禁止补贴目录外的农机产品公开或变相进入补贴市场和购买年限未满 2 年的补贴机具上市倒卖。
7、坚决禁止各级农机部门拖延购置补贴手续的办理和 结算资金的办理;不准故意刁难企业、经销商和农民办理农机购置机补贴相关手续。
农业部“八个不得、四个严禁”: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个严禁”: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农机生产经营企业是补贴机具生产和经销主体,在保证质量、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参与农机管理、组织报名、补贴名单确定等环节的工作。
2、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3、不得以送货为由借口提价、因机具脱销临时涨价和相互之间结成价格联盟。
4、不得要求农户预付机具货款、违背差价购机规定要求农民全价购机后再返还补贴资金。
5、不得延误补贴合同确定的送货时间、送不符合补贴目录规定配置的机具,以及不免费安装调试或提供技术培训。
6、不得对已售出的补贴机具随意退换货。特殊情况需要退换货的,须经当地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退回或重新核定补贴资金。
7、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单位或个人交纳推广费、培训费、服务费等费用。
农机补贴对象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最终受益者,在申请补贴和享受补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名购机或假借他人名义报名购机。
2、不得无故退换补贴农机具。确因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退换货的,须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协调帮助解决。
3、不得转卖补贴资格或转让购买期限不足2年的补贴农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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