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相关工作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组织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一)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越权、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四)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部门及人员有以上情形的,按照层级管理,分别对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领导及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三包服务不到位的;
(二)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或采取不正当竞争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或虚开发票的;
(四)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或不及时真实录入补贴机具相关信息的;
(六)推荐的经销企业或设立的经销网点不符合相关规定资格条件要求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所有产品在本县的补贴,并按相关规定上报进一步处理,对骗套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引起集中投诉,给购机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的;
(三)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四)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三、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户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