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1〕22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及重点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和县“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按照政策规定,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提高水稻移栽机械、谷物烘干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进一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我县2021--2023年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国斌(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学良(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枊南雄(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汤富俊(县农机中心负责人)
何 良(乌烈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李 捷(石碌镇副镇长)
颜跃苏(昌化镇副镇长)
符桂枝(海尾镇副镇长)
吴海潮(十月田镇副镇长)
李利尧(叉河镇副镇长)
林 彬(七叉镇委委员、副镇长)
李学智(王下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汤富俊兼任。如因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然递补,不再另发通知。
三、补贴范围及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按《 2021—2023年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附件1),共13 大类30 小类98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与省的补贴种类和品目保持一至。若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优化调整,则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按省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累加补贴。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只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一览表》(第一批)实行定额补贴(附件2),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其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不超过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的30%确定(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不超过1:0.3 )。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 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 万元。县农机中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含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县农机中心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价格变化,主动发现和及时上报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提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
五、资金分配及使用
下达我县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新产品试点补贴等方面。下达我县的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自选品目机具、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
县内的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自主选机购机→资金申请→机具核验→信息公示→资金兑付。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为经销行为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二)受理补贴申请。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原为海南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购机者完成购机后,自主到县农机中心或通过“海南农机补贴手机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购机者购买价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补贴机具,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申请补贴时向县农中心提交非现金支付凭证,县农机中心将非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查。县农机中心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补贴申请时,购机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牌证管理机具需提供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4、“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
县农机中心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由县农机中心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户籍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我县,但在我县有权属土地或土地租赁合同,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购机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可以受理补贴资金申请,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地户籍或注册登记、土地权属证或在我县内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三)核验补贴机具。县农机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其中,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办牌证,后办理补贴,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于冷库、网箱、烘干机等安装类和设施类产品应在安装调试好、开机能正常运行,达到使用要求,确保符合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后开展验机。
(四)公示补贴信息。县农机中心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县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实时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农机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县农机中心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县国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中心。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给县农机中心保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县农机中心根据本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县农机中心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职责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使用。县农机中心要加大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和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优化农机购置贴补服务能力。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不少于本年度下达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5%的组织管理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建立档案、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等方面工作的支出,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宣传册、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通过专栏,及时公示申请补贴购机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操作流程、补贴产品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中心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和结果运用,推进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和复查。要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附件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和上报。
县农机中心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局于每年12 月15 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海南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昌江黎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4.昌江黎族自治县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
5.海南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
览表(第一批)。
附件1
海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13大类30个小类9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 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铺膜机
1.2.4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根茎作物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1.4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3.2甘蔗收获机
4.3.3花生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4.2打(压)捆机
4.4.3圆草捆包膜机
4.4.4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 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喂料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投饲机
9.1.3 网箱养殖设备
9.2水产捕捞机械
9.2.1绞纲机
9.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0.1.7废弃物料烘干机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挖掘机械
11.1.1挖坑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3.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3.2.3沼气发电机组
13.2.4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13.2.5驱动耙
13.2.6水帘降温设备
13.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8有机肥加工设备
13.2.9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3.2.10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13.1.11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3.2.12果园轨道运输机
13.2.13果园作业平台
附件:2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第1页)
申请表编号: 购机方式: 制表日期人:
购机者 信息 | 姓名/组织 | 购机者身份 | ||||||||||||
性别/性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
现居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银行账号 | |||||||||||||
购买机具 信息 | 机具大类 | 单机补贴 | 中央补贴 | |||||||||||
机具小类 | 省级补贴 | |||||||||||||
机具品目 | 市级补贴 | |||||||||||||
生产企业 | 县级补贴 | |||||||||||||
机具型号 | 小计 | |||||||||||||
功率(千瓦) | 购机补贴金额总计(元) | |||||||||||||
数量(设施类实际数量) | 报废补贴额合计(元) | |||||||||||||
经销商 | 销售总价(元) | |||||||||||||
分档名称 | ||||||||||||||
备注 | ||||||||||||||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 ||||||||||||||
发票号 | ||||||||||||||
报废信息 | 报废回收证明编号 | 报废更新机型 | 底盘(车架)号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购机者 承诺 | 1.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
购机者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农机中心审核意见 | 已对机具、购机者、发票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对确认无误。(盖章)
验机组签字:领导签字: 年月日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签字: (公章)年月日 | |||||||||||
表格说明 | 1.本表格经过对外公示5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补贴资格。 2.本表格是补贴对象获得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3.本表格有效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过期作废。 4.本表格一式三份,县农机中心和县财政局各执一份,补贴对象执一份。本表格签字盖章后生效。 5.社保卡、银行卡号账号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再存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第2页)
申请表编号: 购机方式: 制表日期:
身份证图片 | 个人头像 | |||
人机合影 | ||||
铭牌图片 | ||||
发票图片 | ||||
附件:3
年度昌江黎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单位: 时间: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元) | |||||||||
购机者 姓名 | 所在 乡(镇) | 所在村组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机具型号 | 生产厂家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台) | 销售总价(元) | 总补贴额(中央) | 总补贴额(省级) | |
合计 |
附件:4
昌江黎族自治县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
单位: 时间: | |||||||||||
序号 | 购机者姓名 | 所在地址 | 机具名称及型号 | 生产厂家 | 经销商 | 购买价格 | 补贴金额 | 补贴机具在用情况 | 售后服务情况 | 购机者 签名 | 备注 |
存在的问题 | |||||||||||
采取的措施 |
电脑版|手机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楼11楼
电话: 0898-65338099 65332905
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