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