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和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
4.1宰前检疫
4.1.1入场检疫
4.1.1.1检查进入屠宰场(点、厂)生猪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其有效性。
4.1.1.2对用车船大批运载的,应先蹬车船检查整体状况良好,才确定卸车。
4.1.1.3按照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采取先群体后个体的步骤进行临床检查,挑出疑似染疫生猪。
4.1.1.4禁止无施加畜禽标识的生猪进入屠宰场屠宰,对证物不符的,依法进行重检;对未经产地检疫或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法先处罚后补检;对疑似染疫的,进入隔离圈隔离观察,并进行实验室诊断,据其结果依法处理。
4.1.2待宰检疫
4.1.2.1定期对待宰生猪进行巡查观察并做好记录,临宰时要逐头对待宰生猪进行复查。
4.1.3检疫后处理
4.1.3.1准宰:为健康合格猪。
4.3.1.2急宰:为无碍于肉食安全的病猪。
4.1.3.3禁宰或无害化处理:为确认或怀疑患恶性疫病的病害猪。
4.1.3.4消毒:对运载车辆和被污染场地进行消毒。
4.1.3.5检疫记录:记录待宰猪进场时间、来源、临检健康、持证、病害、无害化处理以及检疫后处理等情况。
4.2宰后检疫
4.2.1头部检查
4.2.1.1检查耳根、耳尖、皮肤有否出血点或淤血。查其有否疑似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弓形体病。
4.2.1.2切检(放血后入汤前)前侧颌下淋巴结。查其有否可疑炭疽病。
4.2.1.3切检两侧咬肌。查其有否囊虫病。
4.2.1.4摘除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
4.2.2胴体检查
4.2.2.1检查蹄部(脱蹄前)有否糜烂、脱甲。查其有否口蹄疫病。
4.2.2.2检查皮肤有关部位是否有出血斑点、疹块。查其有否可疑猪丹毒、猪瘟、猪肺疫、猪弓形体病。
4.2.2.3切检腹股沟浅、深淋巴结。必要时切检深颈淋巴结。注意淋巴结的病理的变化。
4.2.2.4切检深腰肌、膈肌、股内侧肌。查其有否囊虫病。
4.2.2.5切检膈肌并取隔肌角不于15克制片镜检。查其有否旋毛虫病。
4.2.2.6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等有否异常变化。
4.2.2.7摘除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4.2.3内脏检查
4.2.3.1按内脏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进行屠宰全流程同步检疫。
4.2.3.2心脏:检查心内、外膜血斑、点、心包炎、赘生物、心肌囊虫。
4.2.3.3肝脏:检查淤血、槟榔肝、黄疸、肝门淋巴结变化。
4.2.3.4脾脏:检查急性脾肿、梗死。
4.2.3.5肺脏:检查肺炎、结核、肺门淋巴结变化。
4.2.3.6肾脏:检查出血点、坏死灶。
4.2.3.7胃肠:检查出血、溃疡、肠系膜淋巴结变化。
4.2.3.8乳房:检查结核、脓肿。
4.2.3.9膀胱:检查出血斑、点。
4.2.3.10摘除病变淋巴结。
4.2.4检疫后处理
4.2.4.1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肉品验讫印章,准予出场。
4.2.4.2不合格:按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消毒: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
4.2.4.4收费:凡经检疫、消毒,按规定收取费用。
4.2.4.5检疫记录:记录被屠宰生猪检疫时间、数量、检疫合格、出证、病害、无害化处理、耳标回收、运载工具场地消毒以及检疫后处理等情况,整理归档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