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疫标准依据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
4.1受理检疫申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检疫申报点、公示申报方式、申报电话和检疫责任人,并实行正常值日候检制度,受理检疫申报,填写报检记录,及时指派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
4.1.1.动物产品、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个工作日;
4.1.2.种用、乳用动物提前10个工作日;
4.1.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天内;
4.1.4.宠物和观赏动物提前5天;
4.1.5.因生产和生活特殊需要的动物、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4.2疫情调查
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时,应当首先了解下列情况
4.2.1当地动物疫情;
4.2.2被检动物饲养及其来源情况;
4.2.3被检动物产品生产及其来源情况;
4.2.4该产地易感动物的疫情状况;
4.3检查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
了解被检动物的免疫接种情况,查看动物养殖档案。猪、牛、羊,要检查其施加畜禽标识情况;确定被检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及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4.4临床健康检查
4.4.1.群体检查
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应状态、羽、冠髯。
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检查排便进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最后挑出有、疑病动物。
4.4.2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了群体检查挑出疑似疫病动物个体或抽样(按5%-20%比例抽样)检查的个体。
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应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听诊:听诊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对疑似重大传染病要进一步诊断。
4.5必要的实验室检验
对疑似重大传染病的动物,要采取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做出确诊。
对种用、乳用等动物和皮张等动物产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6检疫后处理
4.6.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还须加封验讫标志,方准予调离。
4.6.1.1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猪、牛、羊已施加畜禽标识;被检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的要求;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1.2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品的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屠宰后经产品检疫合格;生殖类产品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其他产品按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合格;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发现染疫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4.6.3未经免疫或免疫失效的动物按规定进行补免。
4.6.4记录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种类、数量、检疫以及检疫后处理情况,并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4.6.5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