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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3日批准 1997年2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

  5.1 畜禽的群体检疫

  5.1.1 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 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 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 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 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 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 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注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 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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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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