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牧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要畅通疫情举报渠道,及时核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可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严格按照检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三、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部近期修订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要推动生猪养殖场户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要取得生猪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对产地检疫中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屠宰检疫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按规定处理。要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四、强化生猪调运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备案、清洗消毒以及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要重点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立即扣押并规范处置。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当地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加大检查力度,并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规范种猪调运监管,配合海关部门做好供港澳活猪运输期间监管工作,严格实施各类监管措施,全力保障生猪基础产能和供港澳生猪安全稳定供应。
附件: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一、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
三、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
四、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
六、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七、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八、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