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身份证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1 | 琼农(动防)罚[2021]011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刘洋 | 4128281990XXXX5734 | NA | NA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以及《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引入的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口岸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检。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消毒,并可以对报检物采样、留验、抽检。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封存、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 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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