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4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0日 文 号:琼农规〔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0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妇女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司法厅、省妇女联合会制定了《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共同富裕。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身份唯一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已确认的成员身份不需要重新确认。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要得到多数成员认可,又要防止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公平公正维护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农嫁非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程序规范,合法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管理,要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合规,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四)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成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动态调整周期及具体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在“静态”期内,因征地拆迁、组织合并与分立等重大事项需临时调整成员名册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请召开成员大会审议表决。

三、修订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实际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章程应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相关利益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违法违规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规范程序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认定或自愿退出的,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员申请。申请新增认定或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信息(身份证、户口簿等)、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结婚证、领养证等证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应当主动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申请表》,并说明其所享有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权益情况。

(二)组织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中抽选合适人员,具体负责受理登记、信息核实、筹备成员大会等工作。工作人员要具有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不能简单由村(组)干部代替。

(三)理事会初审。按照经备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材料研究讨论,拟定本次新增认定名单和自愿退出名单。

(四)成员大会表决。本次新增认定和自愿退出名单,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结果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大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表决表、会议决议、公示材料等)、新增认定和自愿退出名单(含申请材料)和更新后的成员名册等资料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

(七)信息更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专人更新成员名册,并将最终的成员名册及时上传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网址:https://jtzcjg.moa.gov.cn/user/#/login),以便随时查验。

(八)印制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更新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制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到农户手中。

(九)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成员大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表决表、会议决议、公示材料等)和成员名册等均须纳入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永久档案,妥善保管成员认定各环节的所有资料。

属于法定丧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成员身份丧失名单,报成员大会表决。

五、异议处置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佐证材料,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异议申请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异议处置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研究讨论后,向当事人书面反馈处理意见。若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书面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一)乡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人员及时核实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书面反馈。

(二)市县调处。若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解处理,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三)仲裁诉讼。若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六、信息变更

(一)及时更正。因工作失误等造成成员信息登记错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更换证书。

(二)查重处置。经核实属于“两头占”情形的成员,应当主动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声明书》,明确唯一的成员身份和仅享有一边的成员权利,积极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正成员信息。拒不配合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地,依法依规按程序保留其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地的成员身份;其非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成员身份丧失名单,报成员大会表决。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纠纷排查化解,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对涉及外嫁女农村集体组织身份认定、土地权益方面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县级妇联部门要主动介入,配合从源头上积极化解涉及“外嫁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服务工作,妥善调处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加强宣传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关注村规民约中是否存在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土地权益等情形,对滥用村民自治权利、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政策宣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等疑难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干部在成员认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申请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声明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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