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10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9日 文 号:琼农规〔2024〕10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9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4〕10 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我厅修订了《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是指利用非主要农作物籽粒种子、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等生产的种苗。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组织培养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组培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接种室各 3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20 平方米以上,组织培养室 1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假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 30 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建设的设施大棚 5 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组培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假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

(三)人员。生产经营组培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生产经营假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1 名以上。

(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 1 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经营未列入登记目录作物种苗的,应当提交 1 个以上的认定品种或 1 个以上相关品种特征特性说明材料。

(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苗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1.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 30 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的育苗基地面积在 100 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 10%以上;

2.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 30 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的育苗基地 10 亩以上,其中固定苗圃 2 亩以上,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苗圃和母树园(采穗圃)应当设置 40 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

3.生产经营其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 30 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的育苗基地 10 亩以上,其中母树园(采穗圃)1 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植保器械。

(三)人员。生产经营橡胶种苗和柑橘类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生产经营其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1 名以上。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瓜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10亩以上,其中设施大棚5亩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 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5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具有种子发芽箱等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

(三)人员。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

(二)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劳动(劳务)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苗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等设备清单、相关情况(功能型号)说明、实景照片等证明材料,检验仪器设备属于租赁或者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提交租赁或者合作协议;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等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5 年);

(五)品种信息及特征特性说明材料;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书面承诺或检疫证明;

(七)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琼农字〔2017〕104 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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