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0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9日 文 号:琼农规〔2024〕9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9日 时效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4〕9 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健全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我厅修订了《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 年 5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 号),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包括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试管苗库等,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利用等活动。
(一)种质资源库负责农作物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中期保存;
(二)种质资源圃负责无性繁殖农作物和多年生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田间保存;
(三)试管苗库负责种质资源相关器官或组织的离体保存。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重点收集保存下列种质资源:
(一)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作物种质资源,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作物种质资源;
(二)引进的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含野生种、中间材料等);(三)创制的优异农作物育种品种(系)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典型的农家品种。
第二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
(三)保存能力要求:种质资源库应具有 5000 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库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 70%,保存总量不少于 1000 份;
种质资源圃应具有 300 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圃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 70%,保存总量不少于 100 份;试管苗库应具有 2000 份(每份 10 管)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总量不少于 500 份;
(四)具有 5 人(含)以上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及管理的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五)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活动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质量控制、种质资源出入库、数据档案、安全运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保存、鉴定等技术规范;
(七)依托单位应当为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行保障;
(八)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单位,应向所属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草本 10 年以上、木本 15 年以上)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四)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五)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六)档案、安全等管理制度和保存、鉴定等技术规范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命名规则如下:
(一)种质资源库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库+(地点)”;
(二)种质资源圃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圃+(地点)”;
(三)试管苗库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试管苗库+(地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包括准确完整的产地、来源或亲本信息、生物学性状鉴定评价等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按照相应农作物类型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在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上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具有同一地点 2 年或 2 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明确严格的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复壮等工作,确保种质资源不丢失、可利用。
择优从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作物种质库。
第十四条 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申请人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申请者利用种质资源获得相关成果的,应当标注种质资源来源。严禁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向相应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接收种质资源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向提供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回执凭证。
第十六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和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 3 年组织专家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种质资源损失的省级种质资源库(圃),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擅自变更种质资源库(圃)名称、地址、性质和保护内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评估结果不符合确定条件,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三)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按照相应的描述规范和技术规程开展鉴定评价。主要鉴定内容包括:
(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
(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
(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
(四)经济性状: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
(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等生物胁迫的抗性;(六)抗逆性:对旱、寒、盐碱等非生物胁迫的抗性;(七)DNA 指纹鉴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 年 1 月 15 日印发的《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确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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