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0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8日 文 号:琼农规〔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种质资源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种业科技创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保障种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种质资源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种质资源库(圃)中保存的,并且列入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发布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利用工作;省种子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种质资源库(圃)承担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的保护、发放、效果跟踪、繁殖更新等工作,并定期上报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利用情况。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将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资源登记以及种质资源库(圃)名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种质资源汇交、开放共享、创新利用等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种质资源库(圃)不定期组织优异种质资源展示观摩,促进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利用,提高优异种质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利用财政经费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及其相关信息,依照相关规定应向相应的种质资源库(圃)汇交,接收的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出具回执凭证(附件 1)。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向种质资源库(圃)提交种质资源,接收的种质资源库(圃)应当为其出具回执凭证。

第九条对有条件共享的种质资源,需签订协议对共享条件和权益等做出具体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获取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目录向相应种质资源库(圃)提交《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作出种质资源利用承诺。

(二)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数量应与申请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30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 50 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科研等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种质资源库(圃)协商一致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禁止大批量搬库式、备份式申请,种质资源库(圃)有权驳回该类申请。

(三)种质资源库(圃)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数量、用途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如暂时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适时提供。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取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

(五)种质资源库(圃)做好共享利用种质资源的建档及跟踪记录,并每年向省种子总站反馈发放、利用等情况。

第三章 利用与反馈

第十三条申请人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附件3),对不按规定反馈信息的,不再核定其提出的共享利用申请。对积极反馈利用信息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为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四章 成果标注与利益分享

第十六条利用从种质资源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的,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并致谢相应的种质资源库(圃)。

第十七条利用种质资源库(圃)共享的种质资源产生商业利益的,应与种质资源库(圃)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共享协议分享所获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中的个人,主要指农民育种家等利用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和育种等工作的无所属单位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

      2.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审核表

      3.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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