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0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3日 文 号:琼农规〔2024〕6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3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4〕6 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我厅修订了《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新奇特优”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规定实行审定和登记制度之外的农作物。

第三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品种认定作物范围。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认定。对于多年前引进、已在海南辖区内繁殖推广的老品种,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该品种的主要引进推广单位(个人)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同时负责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指导品种认定标准制定工作。省品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总站,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品审委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

第七条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认定的作物种类,从认定专家库中抽取 7~9 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品审办推荐,省品审委主任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认定会议专家共同推选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邀请非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八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品种认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认定或已受理认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一年组织 2 次,申请者应在每年 4 月底或 9 月底前提交品种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及配套栽培技术措施;

(四)证明符合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 DUS 测试报告或 DNA 指纹检测报告或品种现场评议意见;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六)属特殊类型品种的,应提供有效的特殊用途证明;

(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转基因检验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八)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特殊类型品种或生产上急需品种,申请者提交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品种现场评议意见、承诺书等材料,经省品审委审议通过后可认定。

第十二条省品审办自受理品种认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品种认定会议初审,并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至指定资源库(圃)保存;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以及品质分析、转基因成分检测等。

一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 2 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试验;多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 2 年当季采果周期、多点的品种试验。试验点设置一年生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多年生原则上不少于 2 个。

第十四条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品种认定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监督。

第十六条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主栽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在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总结报告中明确,品种认定会议评审确认其科学合理性。

第十七条品种 DUS 测试、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品质和抗病抗逆性鉴定,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测试、检测和鉴定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作为依据,出具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品种无 DUS 测试指南的,申请者可自行拟定测试指标,由省品审委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省品审办对样品和试验测试鉴定或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试验测试鉴定或检测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九条省品审办每年定期组织品种认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初审。认定专家组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委审核。审核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编号、颁发证书。认定编号格式为:琼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三条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二十四条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委制定。认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作物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认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省农业农村厅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品种测试、检测、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开展,试验费用自行解决;品种认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 年 1 月 15 日印发的《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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