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3-0007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8日 文 号:琼农规〔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3〕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过渡期管理的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将《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91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根据《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和有关会议精神,参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期间,对拟纳入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的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仅作为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列入纳管的前提条件,船舶适航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是指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小于65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涉渔船舶。

对无图纸资料的船舶,船长按本规定第十五条丈量计算。

本规定所使用的船舶专业术语,其定义与《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是指船舶在结构强度、船舶完整稳性、船舶储备浮力、船舶动力装置、船舶防火分隔、船舶脱险通道等方面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全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具体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可以委托在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承担评估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费用从市县“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

评估价格可参照本省渔业船舶检管分离改革试点渔船委托检验价格,通过比对工作量进行适当增减。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申请。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

第九条审查与委托。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将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上作出受理意见。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委托工作。渔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告知评估准备事项,约定评估时间、评估地点。

第十条评估。评估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场,并邀请所在村(居)委会人员参加。船舶所有人、被邀请村(居)委会人员对评估人员填写的《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场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出具报告。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送交《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评估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复核。船舶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公布。满足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要求的船舶名单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章 评估方法及基本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评估方法。

(一)指标核算。通过测量船舶参数,核算船舶指标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二)外观检视。对被评估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三)效用试验。对被评估项目的性能进行测试,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船长。无图纸资料的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其船长(登记船长)可按下式确定:

     L=0.88Loa-0.55

注:L-船长m

     Loa-船舶总长m

第十六条基本安全技术条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包括AB两类。经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A类条件不允许整改,B类条件允许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方式达到要求。

(一)结构强度(A类)

1.船舶主尺度比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范围:

1L/D(船长型深比)   

    木质船:      L/D≤11

    钢质船:      L/D≤14

    玻璃钢船:    L/D≤14

2B/D(型宽型深比)

                  1.7≤B/D≤3.0

2.水密横舱壁。船体艏部应设置有防撞舱壁。机舱前后端壁、尾尖舱壁应设置有水密横舱壁。全船船体水密横舱壁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木质船:        ≥8      24mL45m

                    ≥6      12m≤L≤24m

    钢质船:        ≥8       (24mL65m

                    ≥6       12m≤L≤24m

    玻璃钢船:      ≥10      24mL40m

                    ≥6       12m≤L≤24m

3.船体结构布置、肋骨间距。船体主要构件的布置应具备有效连续性,不存在剖面或高度的突然变化。当构件在舱壁或其他主要构件的两侧对接时,其位置应在同一直线上。主要构件应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形框架,环形框架的连接处应设置连接肘板。船体结构架式应为横骨架式,全船肋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木质船及玻璃钢船:≤0.5m

钢质:            ≤0.5m   12m≤L≤24m

                  ≤0.6m   24mL≤65m

4.主肋骨规格

木质船:主肋骨截面积≥16150mm2、截面长宽比为:2/1

钢质船:主肋骨(角钢)规格≥L70*50*8mm

玻璃钢船:主肋骨(帽型材)截面积≥10500mm2、截面长宽比为2/1

5.甲板板厚

木质船:       ≥50mm

钢质船:       ≥8mm

玻璃钢船:     ≥8mm       20mL40m

               ≥6mm       12m≤L≤20m

6.外板板厚

木质船:       ≥50mm

钢质船:       ≥8mm

玻璃钢船:     ≥8mm       

7.水密舱壁板厚

木质船:       ≥60mm

钢质船:       ≥7mm

玻璃钢船:     ≥8mm      20mL40m

               ≥6mm       12m≤L≤20m

8.船体结构技术状况

1)钢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严重腐蚀及明显变形等缺陷;

2)玻璃钢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分层、严重破损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明显变形等缺陷;

3)木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烂等缺陷,骨架应无松动、严重腐烂等缺陷;

4)上层建筑(甲板室)结构完整,干舷甲板上封闭的上层建筑(甲板室)门窗及舱口外观验视应基本符合风雨密要求。

(二)船舶完整稳性(A类)

1.初重稳距。船舶空载状态初重稳距可按下式核算,且计算结果应≥0.35m

            GM=0.7B/Tθ2

      式中:GM-初重稳距m

            B-船宽m

            Tθ-实测空载状态横摇周期s

2.横摇周期。船舶实测空载横摇周期数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TθB

      式中:Tθ-横摇周期s

            B-船宽m

3.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与船长的比值。船舶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与船长的比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木质船: Σls/L≤0.4     

      玻璃钢船:Σls/L≤0.4

      钢质船: Σls/L≤0.5

式中:Σls-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m)。高度小于1.2米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其长度可减半计入。

     L-船长m

(三)船舶储备浮力(A类)

船舶应具有明显的舷弧、梁拱、船首高度。

船舶实测最小干舷应满足下式要求:

           F  ≥0.1B     

     式中: F-船舶最大营运吃水对应的干舷m

           B-型宽m

干舷甲板上每侧的排水舷口面积之和A应满足下列要求(B类):

           A ≥ 0.035L㎡      (L≥12m

           A ≥ 0.07L㎡       (L≥24m

     式中:L-船长m

(四)船舶动力装置(B类)

1.主推进装置、控制系统、燃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电气系统、制冷系统、以及副机和受压容器;舱底泵、消防泵及其管路:动力操舵设备和装置、轴系以及动力传动的联轴器,均应适合于预定的用途。

2.船舶在静态中正浮或横倾15°,或在动态中横摇22.5°并同时纵摇7.5°时,主推进装置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必不可少的所有辅机都应具有正常运转能力。

3.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功率,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船舶主机或齿轮箱应具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变更螺旋桨推力方向以及船舶从全速前进中在合理的距离内停止的能力。

4.船长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具有使机器在无外援的条件下,从瘫船状态投入运转的能力。

(五)船舶防火分隔(A类)

船舶起居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起居处所与控制站之间(彼此相邻)应设置舱壁、甲板或围壁作为防火分隔。分隔材料的阻燃性应不低于船体所使用的材料;分隔的结构强度应不低于船体同类型结构的强度;分隔的密性应能防止火灾初起时烟气的通过。

(六)脱险通道(B类)

每一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1个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

除机器处所外,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出入的处所,均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连同必要的梯道或扶梯以供到达开敞甲板;

走廊或部分走廊作为唯一的脱险通道时,其长度宜不超过5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7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委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完整、归档及时、保管规范。

第十九条承担技术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

      2.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场记录

      3.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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