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3-0007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8日 文 号:琼农规〔2023〕9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3〕9 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海南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休闲渔业品牌”)的创建、培育和管理,推进我省休闲渔业品牌建设,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休闲渔业品牌的申报、评审、授权、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品牌,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由相关行业组织注册和管理,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品牌。

第四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休闲渔业品牌建设有关管理工作,并授权省休闲渔业协会注册、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休闲渔业品牌的申请与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请、优中选优、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授权

第六条 休闲渔业品牌使用主体类型包括:

(一)获得海南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垂钓赛事基地、美丽渔村、休闲渔业小镇、共享渔庄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

(二)其他获得省休闲渔业协会授权的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主体经营业态不少于以下一种类型: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美丽渔村、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

第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相关标准。

(二)注册地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休闲渔业特色显著或渔文化特征明显。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系统有序的服务和一定的品牌管理能力。

(五)具有一定规模,休闲渔业年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或年接待游客 10000 人次以上。

(六)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渔)民就业人数占申请主体总从业人数 30%。

第九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休闲渔业品牌申请:

(一)近两年内,发生农(渔)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请主体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使用休闲渔业品牌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休闲渔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行业涉及许可经营的,应当提供所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主体的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应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经营场地证明材料,若非自有物业需提供场地租赁凭证;带动渔民转产转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劳动(务)合同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休闲渔业品牌授权工作每年开展两次,申请主体可以于每年 5月底或者 11 月底向省休闲渔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现场审核。省休闲渔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评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复核审查。省休闲渔业协会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拟授权名单,在省休闲渔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公告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省农业农村厅抽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休闲渔业协会公告后进行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应当与被授权使用休闲渔业品牌的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签订《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休闲渔业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 3 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使用主体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 90 日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核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休闲渔业品牌标识。

(二)在休闲渔业品牌相关的贸易洽谈、产销对接、展会展销、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

第十四条 使用主体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把产品和服务质量关,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省休闲渔业协会对休闲渔业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维护好休闲渔业品牌信誉,积极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三)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专卖、专营等字样,或私自改动休闲渔业品牌标识及加注文字和图形。

(四)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品牌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如发生侵权行为,对休闲渔业品牌品牌造成损害的,列入休闲渔业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变更、退出与终止

第十六 使用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明向省休闲渔业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省休闲渔业协会经审核同意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休闲渔业协会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的,应当递交退出申请,由省休闲渔业协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再使用休闲渔业品牌。

第十八条 使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授权使用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提出授权申请: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受到侵权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三)发生农(渔)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规范使用休闲渔业品牌标识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休闲渔业品牌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影响休闲渔业品牌声誉的情形。

第四章 监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对使用主体开展不定期运营监测,并及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省休闲渔业协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休闲渔业品牌运营、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加强对省休闲渔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省休闲渔业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省农业农村厅将取消对省休闲渔业协会关于休闲渔业品牌的运营和管理授权;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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