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3-0006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时效性:

琼农规20233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拟纳管的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将《海南省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32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根据《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和有关会议精神,参照《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期间,对拟纳入管理(以下简称“纳管”)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仅作为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列入纳管的前提条件,船舶适航条件另外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是指船长小于12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涉渔船舶。

对无图纸资料的船舶,船长可取上甲板长的90%;对敞口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本规定所使用的船舶专业术语,其定义与《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小型船舶在结构强度、船体密性、船舶稳性、船舶储备浮力、船舶推进装置、船舶操控装置等方面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全省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具体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 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可以委托在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备案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七条 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费用从市县“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

评估价格可参照本省渔业船舶检管分离改革试点渔船委托检验价格,通过比对工作量进行适当增减。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 申请。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审查与委托。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将名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上作出受理意见。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作出受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委托工作。渔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告知评估准备事项,约定评估时间、评估地点。

第十条 评估。评估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场,并邀请所在村(居)委会人员参加。船舶所有人、被邀请村(居)委会人员对评估人员填写的《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船舶概况内容(见附件2)进行签字确认。现场评估工作结束时,应在被评估船舶适当位置留有永久标记,防止出现“一船多报、一船多评”。

第十一条 出具报告。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送交《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评估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收评估报告后应组织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复核。船舶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公布。通过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的名单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评估方法及基本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评估方法。

(一)指标核算。通过测量船舶参数,核算船舶指标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二)外观检视。对被评估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三)效用试验。对被评估项目的性能进行测试,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基本安全技术条件。

基本安全技术条件包括AB两类经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A类条件不允许整改,B类条件允许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方式达到满足技术要求。

(一)结构强度(A类)

1.船舶主尺度比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范围。

L/D≤14     

B/D≤3.5

式中:L-船长,mD-型深,mB-型宽m

2.肋骨间距应不大于500mm

3.至少设置有3道(机舱前、后端壁,防撞舱壁)贯通左右舷的横向支撑舱壁(适用于有甲板舱内机船)。

4.船舶结构技术状况

1)钢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严重腐蚀及明显变形等缺陷;

2)玻璃钢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分层、严重破损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明显变形等缺陷;

3)木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烂等缺陷,骨架应无松动、严重腐烂等缺陷;

4)全船门窗、舱口外观验视应基本符合风雨密要求。

(二)船舶稳性(A类)

1.船舶宽深比应满足下式要求:

B/D﹥2     

2.船舶实测空船自由横摇周期应满足:

Tθ﹤kBs式中:k=1.3s/mB-型宽m

(三)船舶储备浮力(A类)

1.船舶最小干舷应满足下式要求:

F≥0.1B     

式中:F-最大营运吃水对应的干舷B-型宽m

2.有甲板船其甲板室门窗、舱口形式应基本满足风雨密要求。

(四)船舶推进装置(B类)

1.船舶推进装置(内燃机、离合器、轴系、螺旋桨等)布置形式、安装形式应能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2.外观检视,确认船舶推进装置在船舶静态横倾≤15°、静态纵倾≤7.5°时仍能正常工作。   

3.船舶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   

(五)船舶操控装置(B类)

船舶应至少具备一套操舵装置(动力或人力),应能实现对船舶航向的可靠操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委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完整、归档及时、保管规范。

第十八条 承担技术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吃、拿、卡、要。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

      2.涉渔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