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00817377-4/2022-0014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文 号:琼农确办〔2016〕23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时效性:

QSF-2016-350006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农确办〔2016〕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确权确股不确地问题 

(一)适用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的也可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一是承包地面积较少导致无法上图的;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的;三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明晰的;四是村集体按程序上报且经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操作流程,确保登记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程序 

1、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决议后,由村民小组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二轮承包面积、地块位置、涉及农户数、分摊办法等。 

2、村组形成的方案提交乡镇政府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审批,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报省确权办备案。 

二、关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确权问题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剥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农户,应保留原有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关于五保户的承包土地确权问题 

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自愿的前提下,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可由他人代耕,无论五保户的承包土地以前是否登记在代耕者或其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本次确权时应当确权给五保户本人,不能确权给代耕者或其他人。五保户去世后,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应由发包方收回,作为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机动地管理。 

四、关于农村承包耕地与国有土地界限重叠的确权问题

农村集体耕地与国有土地存在纠纷的,市县农业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林业、法制办等部门联合成立矛盾纠纷排查组,对问题进行逐个排查,纠纷调处妥善后再进行确权。对权属明确为国家所有的,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在本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可以对重叠地块进行测量,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数据库,但不予确权颁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国有土地权属方协商,以出租的方式签订流转合同。权属明确为村集体所有的,确权给农户。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建设问题 

(一)总体要求 

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规范,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完成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平台录入,实现农户权属资料和承包地块数据的存储、查询及信息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2、各测绘队伍依据农业部质检规则,对承担的乡镇或村委会进行接边合库,使用质检软件进行自检,确定无误后,提交县级数据库合库单位接收,同时做好提交、接收记录。 

3、各市县区积极部署县级数据库合库工作,选择一家资质高、实力强的测绘队伍做好本市县区各测绘队伍的数据库接收及县级数据库合库工作。 

4、县级数据库合库中,如有争议纠纷地块,要先解决纠纷再接边合库。如出现地块重叠、细小缝隙等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处理,若有必要,需交由原测绘队对涉及农户进行重新指界测量,签字确认,更新农户档案。 

5、各市县区合库单位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要求,输出标准格式的数据库汇交成果,并按规定程序向省确权办提交。 

六、关于加强测绘队管理问题

重视测绘队伍管理工作,建立测绘队伍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牵头测绘队召开本市县内各测绘队代表会议,统一测绘规则。市县之间有接边任务的,两市县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测绘队做好接边工作。对存在消极怠工,甚至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市县应对其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省确权办,省确权办及时跟踪事态进展,将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报农业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七、关于颁发经营权证书问题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通过外业测绘精度检查及数据库质检,确保信息无误、权属清晰后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与证书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收回加盖“作废”章存入农户档案;档案工作已经完成的,可以列入文书档案单独归档。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证书上要加盖“确权确股”章。如有图形接边任务的地块可暂缓发证;对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规划林地范围覆盖耕地等问题的地块,在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前应暂缓发证,待争议解决后再发证。 

八、经营权证编码问题

承包经营权证书流水号一般为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市县(区)内不允许重复,命名规则:“乡镇排号(前1-2位)+流水号(5-4位)”,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内乡镇数量、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建议将户数超过1万的乡镇排号排在前面。 

九、关于推进内业归档工作问题

档案管理是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须尽快将土地确权工作底稿、承包合同、登记簿等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安排人员开展文书档案、农户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并做好档案备份。 

十、关于土地确权检查验收问题 

(一)总体要求

按有关规定,省确权办将对各市县(区)的土地确权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各市县(区)在2016年底完成土地确权成果自查工作,符合要求后向省确权办提交验收申请。 

(二)验收程序

1、自检。各市县(区)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后,按要求组成验收组,对本市县(区)的土地确权工作整体检查,其中包括外业测量精度检查、数据库检查等内容。 

(1)外业测量精度检查,本市县(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地块测量精度,第三方机构可以选择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也可以选择在本市县(区)没有承担土地确权工作任务的、且在省测绘局登记备案的甲级测绘单位。检验地块数不少于900块,海口市各个区和洋浦检验的地块数不少于450块。实施检查的机构出具检查报告,验收组对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 

(2)数据库检查,本市县(区)要进行县级合库,数据库必须通过国家质检软件,并导出质检报告,验收组对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签字。 

2、申请。自检合格的市县(含洋浦)可向省确权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条件:一是外业测量工作基本完成,农村耕地95%以上发包到户;二是通过外业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含确股)到户率达95%以上;四是市县提交数据库成果。申请材料:一是外业检查报告及专家意见;二是数据库质检报告及专家意见。 

3、验收。省确权办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验收,按照验收细则对申请市县(含洋浦)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含洋浦),整改后再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把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时归档,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三)验收结果评定

土地确权检查验收结果的评定标准及表格样式等,由省确权办另行制定印发。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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