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2-00141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14年12月02日 文 号:琼农字(2014)142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 时效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农技、农机、热作中心(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厅机关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业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根据《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35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2日
海南省农业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业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35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通过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三、监管内容
结合海南农业工作实际,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监管工作:
(一)对于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继续跟踪问效。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一律停止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行为。要继续跟踪问效,重点对原行政审批对象的经营内容和质量、服务标准和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等事项进行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
(二)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重规范监管。重点对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审批责任和义务情况以及对项目名称、主体、依据、材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承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
(三)对于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重行业内部自律监管。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收费等环节的监管。
四、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标准化管理。利用省政务中心网站、省农业厅网站、市县农业信息网、市县政务中心等公共平台,由省、市县两级监管主体分别将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社会公开,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及时公布调整、变更信息。通过省政务中心统一规划的全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应用系统,指导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单位,对审批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
(二)构建协同联动监管体系。在厅与农业部、与各市县、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事中、事后协调和配合机制。根据对取消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内容的新要求,制定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联动机制方案,调整并重新配置行政执法力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审批监管对象的投诉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反馈和公布。
(三)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取消下放调整事项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等进行一次专项评估,促进承接主体依法行政,并指导开展下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依托海南省人民政府信用信息网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以日常监管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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