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4-0004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6日 时效性:琼农字〔2024〕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3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二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565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市县具体实施方案,并在3月15日前将印发的方案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市县政府。各市县要在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任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34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二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2023〕15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对已流转的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由一个主体申领补贴。具体农作物种类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等范围内确定,优先选择粮食作物。
(二)补贴条件和范围
1.从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具体申报日期可由市县农业农村局确定),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 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助和补贴标准
(一)省级补助测算。根据省统计局2022年水旱田面积统计数据,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全省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再依据各市县水旱田面积测算分配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即每亩补贴标准=耕地补贴资金总额÷全省水旱田面积(详见附件1)。
(二)市县补贴标准。市县要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探索建立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种植行为挂钩机制,进一步细化补贴条件,激励和引导农户(农场职工)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深耕、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积极种粮。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和农场职工,如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省级资金可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50亩及以上)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每亩补贴数额由市县依据申报面积确定),单个大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完为止,如有剩余省级资金按中央资金的使用规定合并使用。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项补贴可叠加执行,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1)农户(含承包户、水稻等种植大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5天及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连队或农场场部(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及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乡镇政府或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二)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政府、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具体核查比例由市县自行明确),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以及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根据附件1分配到市县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除以核实后全市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可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制作补贴资金分配表;市县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并在当地市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为加快补贴资金发放,可按实际情况分批次公示,分批次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收到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尽快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及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和组织清算,并将补贴发放和清算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各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
(三)做好补贴资金直达工作。从2022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直达资金库款保障,提高资金调拨的及时性,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出需要。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序衔接,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四)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五)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印制工作程序及职责图表,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六)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市县创新补贴发放工作方法,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 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市县配套资金加大补贴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加快发放进度,建立周报制度。各市县要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按时报送信息,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对接本级财政局,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建立周报制度,从4月份开始,市县农业农村局每周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见附件5)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种植业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发放年度工作总结,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65339342,计划财务处65380866;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68530013。
附件:1.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2.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
3.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村委会或农场或居参考格式)
4.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考格式)
5.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周报进度情况表
6.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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