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18-0251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文 号:琼价价管〔2017〕695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时效性: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SF-2017-700024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农药价格管理,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修正)》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5号)的规定,我们对2014年出台的《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最高差价率控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农药品种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使用目录确定。

  第三条 农药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农药价格政策和最高差价率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价格、农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省有关农药价格管理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农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最高差价率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第五条 农药批发价格以进入农药批发企业采购平台的供应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商的价格和最高进销差价率构成;农药零售价格由批发价格和最高批零差价率构成。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计价公式如下:

  农药批发价格=(供应商的价格+运杂费)×(1+最高进销差价率)。

  农药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运杂费)×(1+最高批零差价率)。

  供应商的价格或批发价格中已含运杂费的,价格计价公式中不再计入运杂费。

  农药经营企业按照上述的计价公式,计算并确定各品种规格农药的具体价格。

  第六条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农药价格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供货企业、品种、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自觉接受价格、农业等部门监督检查。价格台账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七条 农药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农药经营企业应标明农药名称、规格及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增强农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价格行为规范。

  第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农药经营企业名录等信息,加强对农药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农药价格台账。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监管,农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农药的;

  (二)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药价格的;

  (三)捏造、散布农药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

  (四)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农药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2014年8月21日印发的《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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