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厅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索引号:00817377-4/2016-0165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16年02月2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厅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厅包括部门本级及11家下属预算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部门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全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省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组织本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本省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涉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省外、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管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负责推进全省农业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省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负责全省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草拟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财政、金融、保险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运用金融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和做好防灾减灾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八)起草省畜禽屠宰相关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全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十九)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单位包括我厅厅本级11家下属预算单位(含省农技中心、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动卫所、省农干校、省农机监理所、省预警中心、省南繁植检站、省畜牧推广站、省对外交流中心、厅信息中心、省植物保护总站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仅对安排资金的科目进行说明,下同)     1.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51311万元,比上年增加10886万元,增长26.9%。

2.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07万元,比上年减少9420万元,下降98.9%。其中:

  (1)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2016年预算无安排。

   2)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29万元,比上年减少17.6万元,下降37.7%。其中:

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4万元,比上年减少12.6万元,下降75.9%主要是事业运行

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25万元,比上年减少5万元,下降16.6%主要是事业运行

   (4)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32.5万元,比上年增加13万元,增长66.6%,主要是执法监管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2016年预算无安排

   (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46万元,比上年增加1万元,增长2.2%,主要是事业运行

(7)其他收入:指单位获得的捐赠收入和差别电价收入等其他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

3.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指单位收回国内贷款、国外贷款、国内转贷和国外转贷等其他财政贷款本金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

4.债务收入:指从国内或国外取得的债务收入。2016年预算安排。

5.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万元,比上年增加0.16万元,增长13.7%

6.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

7.转移性收入:即上年结余结转,指单位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结转。2016年预算安排。

8.收回存量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459.7万元,比上年增加1459.7万元,增长100%。

(二)支出情况

1.支出功能科目类

1)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项目的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0万元比上年减少60万元,下降66.6%。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860.12万元,比上年减少295.81万元,下降25.59%。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和医疗补助。2016年预算安排253.26万元,比上年增加104.78万元,增长70.56%。

2.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6618.47万元,比上年增加632.09万元,增长10.56%。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4162.46万元,比上年增加552.77万元,增长15.31%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207.34万元,比上年增加324.35万元,增长36.7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248.67万元,比上年减少235.94万元,下降15.89%

分流人员:指用于在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离岗等分流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46261.16万元,比上年减少369.74万元,下降0.79%。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13158.5万元,比上年增加6914.42万元,增长110%。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农业支出。

 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33102.6万元,比上年减少7284.22万元,下降18.03%。主要用于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和农业支出。

 

 

 

附件3: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doc
附件4:2016年三公经费汇总表(农业厅).xls
附件2: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农业厅).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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