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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许可权限:
1、农业部负责生物肥料,叶面肥登记审批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精制有机肥、配方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3、其他省市区的复混肥料、配方肥、精制有机肥等已获登记的产品,要进入本省市场,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本省农业厅所属土壤肥料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不能超过登记证的有效期。
(三)许可所需材料:
1、临时登记
(1)填写《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3)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5)产品执行标准
(6)产品标签样式(包括使用说明书)
(7)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三年内完成的田间试验)
(8)毒性试验
(9)肥料样品
2、正式登记
(1)填写《肥料正式申请表》
(2)生产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3)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4)产品标签样式
(5)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6)肥料样品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年,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超过2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5年。
3、备案
(1)提交生产所在地省级土肥站肥料备案推荐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商标复印件
(4)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三份(登记证原件验后归还或复印件加盖原发证单位公章)
(5)包装标签图案式样
(6)生产地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
(7)有机肥需提交肥料样品
(8)填写备案申请表
(四)许可程序:
1、初审
办证咨询、材料审查、肥料样品接收、样品检测、材料归档编。
提出审定肥料检测结果评价,组织安排实施肥料肥效试验。
2、审定核发
经过初审后,将应当具备材料上报农业厅审定核发肥料登记证。
五、许可期限:
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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