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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五指山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五指山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工作规范廉洁实施,根据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民增收目标,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倾斜,提升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补贴原则和重点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原则。注重突出重点,兼顾特色,补贴重点向水稻耕地收获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等倾斜,向瓜菜种植重点乡镇、农民增收示范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三、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市各乡镇、市畅好农场。

  (二)资金规模

  各年度补贴资金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拨的指标为准。2015年省财政下达中央补贴资金310万元,上年结转省级补贴资金52万元。上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结余资金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在省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确定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等11大类33个小类78 个品目(详见附件1)。我市年度补贴种类范围与省补贴种类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五、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厅发布通告,详见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通告》(琼农字〔2015〕73号)。

  六、补贴对象及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业企业)。

  以个人名义年度内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套(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年度内一次购买同一品目机具2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补贴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经销商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

  七、补贴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方式

  2015年起,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年度内,购机申请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自主选购补贴机具。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操作流程:申请和确认→验机→公示→结算。

  (一)申请和确认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号),到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验机

  购机申请人申请获得指标确认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向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验机,主动配合农机部门核查机具,逾期失效。验机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查参数,确保申请核查机具信息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填写机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参数与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配置参数一致。

  对规模以上购机、购机大户、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重点查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应到市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三)公示

  市农机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购机申请人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调查,对确认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取消补贴资格。

  (四)结算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机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系统导出)。市财政部门对市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受益对象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的,转下月发放。

  市农机部门对购机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人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购机申请人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与公布的补贴品目参数不符、铭牌编码等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人可与厂家经销商协商退机。

  因举报投诉被省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照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九、工作职责

  (一)市农机部门

  1、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实施工作。

  2、负责本系统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对经销企业、补贴对象实施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审核购机者资格,核对惠农“一卡通”帐号。

  5、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报送工作实施情况。

  6、审核、抽查补贴发放明细表,并按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

  (二)市财政部门

  1、协助市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指导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农机部门做好本系统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按照规定时间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将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帐户。

  (三)经销商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操作程序,不得随意变通简化,更不能弄虚作假。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公开价格,及时供货,据实出具正式发票,规范上传包括人机合影照片的销售确认表。

  3、信守承诺,做好产品售后服务,按照规定办理退货手续。

  4、建立健全详实的供货资料档案,积极配合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由农技、财政、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合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管,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备案。

  (二)规范操作、严惩违规。

  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全面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市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市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平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各项管理制度、办理流程、举报监督机构、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四)保障经费,做好服务。

  市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十一、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电话:

  市农业技术与机械服务中心: 86622243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 86631126

  省农业厅: 65332905、65332659

  附件:1.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3.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4.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报告表

  5.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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