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人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1、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2、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3、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1、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的;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4、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1.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市农机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2217158和投诉信箱(电子邮箱wnsnjhzz@163.com),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六、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七、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局领导。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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