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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关于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制度

    为规范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提升政策实施效能,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2026 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22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指定的农业机械给予的定额补贴。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核验、兑付、监管及违规处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补贴工作方案;

(二)管理补贴产品投档与资质审核,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补贴额一览表;

(三)组织指导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机具核验工作;

(四)监督补贴政策执行,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五)开展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拨付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进行复核;

(三)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四)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条 补贴机具范围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准,重点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生产以及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的机具需求。

条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依据省级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条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市场平均售价测算,原则上补贴比例不超过30%。对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第十条 对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台数实行上限控制。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超过规定上限的,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审定。

第四章 操作程序与规范

第十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协商定价,索取全额税务发票,并对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提交申请。购机者应在购机后规定时限内(通常为30个自然日),通过指定手机APP或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请。

第十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办理补贴申请材料

1. 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 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行驶证或登记证;

4. 社保卡复印件

5. 到非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市县(区)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的,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或 其他能够证明在该市县(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6. 机具铭牌;

7. 我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无人机申请材料

1.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 购机发票复印件;

3.社保卡复印件;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后台激活记录的设备详情凭证;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6. 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8.不少于200亩次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9.机具名牌;

10.支付凭证;

11.产品合格证

第十 机具核验。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应组织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核验内容应包括:

(一)见人:核实申请者身份与补贴对象一致性;

(二)见机:核查机具实物、铭牌信息、出厂编号与申请信息一致性;

(三)见票:核对购机发票信息与申请信息一致性。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可凭有效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十 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等异常申请,应进行重点抽查与复审。

第十 信息公示。对已通过核验的补贴申请信息,应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 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至购机者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 建立补贴信息档案与数据库,实现全过程留痕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十九 严禁任何形式的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追回被套取的补贴资金;

(二)取消涉事购机者、产销企业享受补贴资格的资格;

(三)将违规主体列入补贴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农业领域相关政策扶持;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自补贴资金兑付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至本地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须报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 工作人员在补贴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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