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三、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县11个镇(含地方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经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四、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五、县农机局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手续。
六、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手续,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农机局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七、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八、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九、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农机局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十一、农机局和财政局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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