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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 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 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司法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六个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农村农(渔)技员、计生员、人民调解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和畜牧兽医员(以下简称“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六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农村“六员”队伍,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创新,是对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农村“六员”队伍建设为我省农村培育一支最贴近“三农”的稳定有效的服务队伍,形成服务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加快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要切实抓好农村“六员”选聘、管理工作。农(渔)技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畜牧兽医员均分别按每个建制村1人的标准聘用,其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我省农村计生员制度已经建立,对计生员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现行办法执行。建制村均已有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若干名人民调解员,不再增配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六员”管理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六员”的选聘、培训、上岗工作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三、财政对“六员”给予生活补贴。其平均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委会干部平均补贴标准的80%,各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视其工作量确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按每村1名的数额拨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支配使用。“六员”的补贴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负责承担,省财政结合各市县财政状况,对财政收支困难市县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六员”工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好“六员”补贴经费,确保“六员”经费不留缺口。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6:海南省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建制村农户饲养的畜禽常年免疫接种,重点是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

  (二)负责对强制免疫畜禽建立免疫档案,并相应地做好猪、牛、羊耳标佩戴和《动物免疫证》发放工作。

  (三)配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对免疫的畜禽及时抽样送检检测抗体水平,对因免疫过敏的畜禽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四)执行疫苗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疫苗。

  (五)做好疫病普查和疫情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对本建制村发生的动物疫情和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并按规定果断处理。

  (六)负责对本建制村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村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七)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并负责对本建制村农户自宰自用的猪、牛、羊等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发现不符合屠宰要求的,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九)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科学养殖。

  (十)推广先进养殖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力,或获得畜牧兽医技术职称和畜牧兽医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若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热衷于村级畜牧兽医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程序。

  1.个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后共同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畜牧兽医员聘用后,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与考核

  (一)畜牧兽医员实行合同聘用制,一聘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畜牧兽医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

  (三)畜牧兽医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在实施非强制免疫时,可以收取费用,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养殖户签订防疫协议,明确防疫项目、防疫质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数额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

  (四)畜牧兽医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要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卡,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加挂耳标,每月末要把当月防疫数量分类汇总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

  (五)畜牧兽医员要严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按《海南省预防用兽用生物药品供应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购、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变质无效苗,不准私自购买疫(菌)苗。

  (六)畜牧兽医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并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理规定制度。

  (七)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畜牧兽医员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每年年终会同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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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兴丹路16号现代农业中心10楼

电话:0898-653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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