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出证工作,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种类
(一)动物检疫证明。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类型,将产品A证和产品B证整合为产品证,调整后的动物检疫证明分为动物A证、动物B证、产品证三种。官方兽医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并依法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专用章。用于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签章,继续使用现有“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电子签章与实体签章样式一致。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增加动物检疫专用章编号。
(三)动物检疫标志。包括检疫验讫印章、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
1.检疫验讫印章。包括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和无害化处理专用章。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可以在生猪胴体加施,根据行政区划,我省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编码规则为(注:X为数字代码):海口“海南AXXX”,三亚“海南BXXX”,三沙“海南CXXX”,儋州“海南DXXX”,五指山“海南EXXX”,琼海“海南FXXX”,文昌“海南GXXX”,万宁“海南HXXX”,东方“海南IXXX”,定安“海南JXXX”,屯昌“海南KXXX”,澄迈“海南LXXX”,临高“海南MXXX”,白沙“海南NXXX”,昌江“海南OXXX”,乐东“海南PXXX”,陵水“海南QXXX”,保亭“海南RXXX”,琼中“海南SXXX”。印油颜色统一为蓝色,检疫验讫印章印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2025年10月1日启用无害化处理专用章替代原有“高温”、“销毁”章,印油颜色统一为红色。请各市县做好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和无害化处理专用章订购工作。
2.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可以在生猪、牛、羊、家禽、马属动物、鹿、兔等胴体加施,也可在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动物产品或者其外包装加施。
3.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可以在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动物产品的外包装加施。上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以及产地检疫申报单、产地检疫申报处理单、屠宰检疫申报单、屠宰检疫申报处理单、检疫处理通知单的具体规格样式及制作等要求见附件。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种禽隔离检查证书、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报单的样式、内容等,分别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强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订购和保存管理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我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作部署的规定格式组织订购生产。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保管,做好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记录。各市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要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据本辖区使用需求,在牧运通系统提起申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后委托制证厂家生产发放,做到可追溯、可查询。依托海南牧运通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官方兽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或受纪律处分被清理出检疫岗位时,由所在单位及时回收清查其保管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和检疫工作证,并做好备案。变更专管人员要及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发生遗失的,要及时公示作废。各市县要认真组织本市县(辖区)官方兽医及检疫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种类调整、规格样式、制作要求、填写规范,以及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保存与使用管理等内容。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生产、保管、领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生产发放记录等上传至动物检疫信息系统。
三、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
(一)规范动物检疫证明使用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同时不再对屠宰环节分割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不再附载目的地信息。纸质版动物检疫证明的防伪功能通过二维码实现,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相关检疫信息和检疫证明查验网址。各市县要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及时纠正官方兽医证章标志管理不当、出证不规范等行为。结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发放情况,重点核查畜禽出栏数与检疫出证数差距较大等票证使用异常情况。官方兽医检疫出证后要将检疫证明相关信息上传牧运通系统,实现可追溯管理。
(二)强化动物检疫标志使用管理。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动物检疫标志,不再使用粘贴在动物产品包装上的小标签。各市县要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工作,确保在生猪胴体全覆盖,加快推进在牛羊胴体加施,逐步扩大其他产品加施覆盖面。对畜禽产品加施动物检疫标志时,只需选择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或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三种检疫标志的其中一种。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要按规定期限保存,做到按时回收、及时清理、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经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在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集中销毁或委托第三方销毁。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市县要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以及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及时发现和固定违法违规线索,畅通移交流程。各市县要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新政策的宣贯落实工作;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和震慑力度,提升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规范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格样式及制作要求
2.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格样式及制作要求
一、动物检疫证明
1.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电子证照

2.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电子证照

3.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电子证照

4.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纸质版

5.动物检疫证明(产品)电子证照

6.动物检疫证明(产品)纸质版

二、动物检疫专用章
1.形状:圆形,中缀五角星图案。
2.大小:外径4cm、内径3.9cm。
3.名称:由省份、地市名或者县名,以及“动物检疫专用章”三部分组成。
4.字体字号:省份、地市名或者县名为宋体,字号为2号,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对字号作相应调整;“动物检疫专用章”为黑体,字号为4号。
5.编号:各地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五角星图案下方增加编号,编号为3位序列号,字体为黑体,字号为4号。

三、动物检疫标志
1.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
1.1组成及结构
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由手柄、印章滚轮、支架、储墨筒四部分连接组成。
1.1.1手柄
手柄经螺杆固定在支架上。
1.1.2印章滚轮
滚轮承载省份、检疫验讫、地市代码、屠宰场编码及日期等信息。
1.2形状与规格
检疫滚筒章体直径52.5mm,印模展开圆周长度165mm,印模宽度68mm,两边边线宽2mm,边线为间断式线条。
1.2.1表明省份的汉字为黑体,字高18mm,两字排列总宽度42mm,为活动字块,镶嵌在章体的凹槽内。(省名为三个字的,为变形黑体字,字高18mm,三字排列总宽度42mm。)
1.2.2用字母和数字表明地市代码和屠宰场编号,字母和数字为单个活动字块,镶嵌在章体凹槽内,便于使用者组合,字高16mm,四个字符排列总宽度42mm,具体代码和编号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1.2.3“检疫”、“验讫”四个汉字分两排排列,为固定式,与章体同时注塑而成,字体为黑体,字高18mm,两字排列总宽度42mm。
1.2.4表明年份的四个数字为黑体,字高12mm,排列总宽度37mm,数字为单个活动字块,镶嵌在章体凹槽内。
1.2.5表明月份和日期的四个数字,为黑体,字高12mm,排列总宽度42mm,数字为单个活动字块,镶嵌在章体凹槽内。
1.2.6表明省份与编码的文字行距11mm,表明编码与“检疫”汉字的文字行距10mm,“检疫”与“验讫”汉字的行距12mm,“验讫”汉字与表明年份的数字码行距11mm,表明年份与日期的数字码行距11mm。

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
2.无害化处理专用章
2.1规格:长方形,长90mm,宽45mm。
2.2“无害化处理”字样,字体为黑体,字号为5号,对角线粗1mm,夹角53度。

3.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
3.1组成及结构
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由塑料扎带、锁扣、标牌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签组成,一次性使用,不可重复利用。
3.1.1扎带
扎带与锁扣紧密相连,长度与所加施位置相适应,上面有反锁卡位。
3.1.2锁扣
锁扣与承载信息标牌连接,扎带可人工或者通过配标设备弯曲插入锁扣,并留在锁扣孔内。
3.1.3标牌
标牌与锁扣相连,用于粘贴检疫验讫标签。扎带、锁扣、标牌三部分为一整体。
3.1.4标签
检疫验讫标签贴在标牌部位,上面承载产品的编码信息具有防伪功能。
3.2形状与规格
3.2.1标牌
标牌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34mm×38mm,厚1mm。
3.2.2标签
标签形状为正方形,规格为32mm×32mm,上沿第一行印有“中国动物卫生监督”字样,字体为黑体,字号为7.6号;上沿第二行印有“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字样,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8号;左边为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徽,直径11.5mm;右边为二维码,作为检疫信息追溯载体使用,尺寸为10mm×10mm;其下为省份简称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号;标签中部底纹为浅蓝色、上下底纹为深蓝色。

3.3材料
3.3.1扎带、锁扣和标牌材料
使用无毒、无异味的塑料材料制造。
3.3.2标签材料
质地致密、均匀、密度高,有良好的内部强度和透光度,具有耐高温、耐低温、防潮、防水、防油等功能。
4.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
4.1正面
外圆规格为长64mm,高44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60mm,高40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2mm,白边2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标志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9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YHG”大写字母。标志中部左侧放置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徽,直径13.5mm,右侧放置二维码,作为检疫信息追溯载体使用,尺寸为13.5mm×13.5mm;其下为省份简称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四号。标志下沿印制“xx省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9号。
各地可以根据防伪需要,在标志背面增加图案。背面样式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2防水要求
检疫粘贴验讫标志应具有防水膜,经冷冻不易脱落、不褪色。

四、其他
1.产地检疫申报单
产地检疫申报单
(货主填写)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身份证号码):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用途: 启运时间: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畜禽标识号: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2.产地检疫申报处理单
产地检疫申报处理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编号:××××××××××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予申报人。
3.屠宰检疫申报单
屠宰检疫申报单
(屠宰企业填写)
编号:×××××××
屠宰企业: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
入场畜禽检疫证明编号:
数量及单位: 待宰圈号:
入场畜禽监督查验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待宰畜禽巡查情况是否正常: □是 □否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屠宰企业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4.屠宰检疫申报处理单
屠宰检疫申报处理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编号:×××××××××
□受理。拟派员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予申报人。
5.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货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检疫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人,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3.申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2
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我部调整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填写和应用,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应用基本要求
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具有出证职权者,电子签名、签章与实体签名、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严格按适用范围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动物检疫证明手写或者涂改无效。
4.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项填写,内容准确。
5.不得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二、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检疫。
2.项目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经营、运输前动物主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填写货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无代码的无需填写。
联系电话(货主):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按照电子出证数据词典规范填写动物的名称,如商品猪、肉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
启运地点:对饲养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对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镇、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者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实验、展示、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单位或者个人的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采用两种以上运载方式运输的,选择主要的运载方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运载方式。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航班号。采用两种以上运载方式运输的,选择主要的运载工具牌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运载工具牌号。
消毒情况:对照规定要求,在相应的“□”内划“√”。
畜禽标识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填写完整的畜禽标识号,连续号码可以只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纸质检疫证明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一般不得超过7天,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签发日期:以汉字填写。如二○二五年十月一日十五时。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及检疫情况可在此栏填写,严禁填写与检疫工作无关的内容。
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检疫。
2.项目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经营、运输前动物主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填写货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无代码的无需填写。
联系电话(货主):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按照电子出证数据词典规范填写动物的名称,如商品猪、肉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
启运地点:对饲养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对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镇、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者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实验、展示、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单位或者个人的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采用两种以上运载方式运输的,选择主要的运载方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运载方式。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航班号。采用两种以上运载方式运输的,选择主要的运载工具牌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运载工具牌号。
畜禽标识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填写完整的畜禽标识号,连续号码可以只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纸质检疫证明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签发日期:以汉字填写。如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九时。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及检疫情况可在此栏填写,严禁填写与检疫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动物检疫证明(产品)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
2.项目填写
生产单位名称:养殖环节填写货主名称;屠宰环节填写屠宰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生产单位的联系电话。
生产单位地址:对饲养场、屠宰企业的动物产品,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屠宰企业名称;对散养户生产的动物产品,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养殖环节填写货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无代码的无需填写;屠宰环节填写屠宰企业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入场畜禽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单位为屠宰企业时填写。填写畜禽入场时附具的检疫证明编号,涉及多个编号的,应当填写齐全。
产品名称:按照动物种类+电子出证数据词典规范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胴体、牛生皮、羊原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如贰拾头、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签发日期:以汉字填写。如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八时。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及检疫情况可在此栏填写,严禁填写与检疫工作无关的内容。
五、产地检疫申报和处理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申报和处理。
2.项目填写
2.1产地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生产经营者填写。
编号:两位年份(2025年为“25”)+六位县级行政区划+八位顺序号。如2541053100000001。
货主:填写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前,动物、动物产品主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货主的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填写货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无代码的填写身份证号码。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按照电子出证数据词典规范填写动物名称,如商品猪、肉牛、绵羊等;动物产品的名称,应当填写动物种类+产品名称,如羊原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贰佰张、伍仟公斤。
用途:对动物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演出、比赛等;动物产品可以不填写。
启运时间: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的时间。
启运地点:对饲养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对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者乡镇、村名。
畜禽标识号:填写完整的畜禽标识号码,连续的号码可以只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不填写。
2.2产地检疫申报处理单
编号:与产地检疫申报单编号一致。
受理的,在相应的“□”内划“√”,并注明实施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不受理的,在相应的“□”内划“√”,并说明理由。
六、屠宰检疫申报和处理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的屠宰检疫申报和处理。
2.项目填写
2.1屠宰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生产经营者填写。
编号:年月日+五位顺序号,如2025110600001。
屠宰企业:填写屠宰企业的名称。
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填写屠宰企业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联系电话:填写屠宰企业管理责任人的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按照电子出证数据词典规范填写动物名称,如商品猪、肉牛等。
入场畜禽检疫证明编号:填写畜禽入场时附具的检疫证明编号,涉及多个编号的,应当填写齐全。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
待宰圈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待宰猪、牛、羊等畜禽的所在圈号。
入场畜禽监督查验是否符合规定:对照规定要求,在相应的“□”内划“√”。
待宰畜禽巡查情况是否正常:对照规定要求,在相应的“□”内划“√”。
2.2屠宰检疫申报处理单
编号:与屠宰检疫申报单编号一致。
申报处理结果:受理的在相应的“□”内划“√”。不受理的在相应的“□”内划“√”,并说明理由。
七、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填写
编号:年份+六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如2025000023。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当载明货主名称,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以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引用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具体到条款的详细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