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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产业扶持“自强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0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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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民政局,扶贫工作办公室: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314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即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内生动力,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产业扶持“自强行动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县要在20187月底前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的产业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检查,因人因户制定产业帮扶计划,建立产业帮扶台账。脱贫攻坚期间帮扶政策按低保对象动态调整实施,2018年底帮扶面达到70%2019年帮扶面达到100%2020年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三、企业、共享农庄、合作社、家庭农场、致富能人等经营主体在带贫减贫时,要把当地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带动范围,实行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带动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产业扶贫政策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 

  四、省、市县、乡镇农业科技服务团(“农老师”)要把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培训、田间学校、远程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帮扶,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都能掌握相关实用技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中国热科院) 

  五、市县建立的贫困户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要向农村低保对象延伸。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农村低保对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从事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安排就业岗位时要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并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旅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时,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财政资金贴息政策,所需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八、有条件的市县(白沙县、五指山市等)要采取政府、企业和合作社(或村集体)共同出资的模式,将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光伏产业帮扶对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九、脱贫攻坚期间,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强行动计划”获得一定的收入后,可按政策退出低保户,但继续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 

  十、各市县要在农村低保对象中开展评优奖励活动,推行年度评比,选出一批“不等不靠、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嘉奖激发内生动力,倡导自强脱贫光荣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86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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