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落户申请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
二、引进人才落户的受理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人才落户进行受理和审核确认,认定条件如下:
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注:“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三、引进人才落户申请的流程及实施要求
(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权限和流程
1.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附件一),连同申报材料向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农业部门申请受理。(如附件无法下载,可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wssp.hainan.gov.cn),搜索“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进入该事项办事指南页面进行下载.)
2.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确认意见书上盖章确认。
3.初审合格者持确认意见书以及其他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教育服务窗口办理审核确认。
4.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政务窗口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人才认定,并于确认意见书上作确认意见。
5.申请人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人才落户事宜。
(二)人才认定申请材料
1.创业人才认定
(1)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三份);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实际出资金额的验资报告;
(3)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产品符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方向的佐证材料,如公司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简介及照片、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注:如申请人因股权转让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验资报告的,可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如出资审计报告等)进行替代)。
2.创新人才认定
(1)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三份);
(2)技术入股协议;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科研成果产权证书如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5)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6)申请人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创业人才认定的审核内容主要为以下:
1.申请人的年龄和实际出资是否符合条件;
2.申请人必须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实地核查其生产基地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当地市县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且符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方向,不能是污染的、去产能调结构所不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创新人才认定的审核内容主要为以下:
1.申请人的年龄、占股比例是否符合条件;
2.技术入股协议须约定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并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技术估值不低于150万元;
4.实地核查申请人的技术成果是否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公司生产基地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有关企业和申报人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企业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引进人才落户资格确认事宜;申报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已办理资格确认的一律作废。
(四)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以及省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65327471。
附件1: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
附件2:确认意见书(填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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