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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3-27 15:02
  • 来源:




琼农字〔2020〕101号

各有关、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27号)以及《海南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琼海渔办〔2017129号)等文件要求,我省沿海各市、县(区)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渔民、渔民合作社和渔业企业申报减船补助资金,全面开展本辖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受到入库换证及机构改革影响,全省减船转产项目推进缓慢,截至目前仅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减船任务的36%2020年是减船转产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年,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圆满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的减船转产总任务指标,现将减船转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各有关市县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根据本辖区减船转产工作进度,特别是减船转产工作进展缓慢和零进展的市县,要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研究落实举措,加快推进本辖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各市县2015-2020年度减船转产任务。

减船转产项目不再区分“编内”渔船和“编外”渔船,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标准执行,统一为5000元/千瓦。

三、购置后不满5年的渔船不能申请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时间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计算。

四、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一旦申请减船转产,将不能再办理渔船购置和制造业务,但可以办理渔船转让过户业务,逐步压减捕捞渔船规模,直至彻底退出捕捞业。

优先受理审核入库换证前我省纳入“双控”渔船管理的渔船和小型渔船,在指标空余的情况下再受理审核以“编外”渔船入库的大中型渔船;优先受理审核传统渔民的渔船。

六、小型渔船减船任务指标必须严格把关,不得超过《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各市县小型渔船减船任务指标。

七、已享受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渔船所有人购置或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继续从事捕捞业的,各市县要负责追回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八、各市县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发生群众上访事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农字[20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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