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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8-13 15:15
  • 来源:

琼农字〔2019〕13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0)、《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琼农字〔2014〕125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农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省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19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和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参评家庭农场必须经过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具有详细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并已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推荐名额和指标

各市县推荐名额不少于2个。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场主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乡镇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所在乡镇政府对本乡镇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在征求畜牧、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申报材料示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海口市和三亚市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要有区农业农村局的推荐意见。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视情进行复查或实地抽察,复核合格名单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定,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家庭农场认定证明材料。

(三)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

(四)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台账表。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参与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质量体系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省部级名优特农产品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七)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其它荣誉证明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农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家庭农场认定备案、录入名录系统和示范创建等工作与本市县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推荐申报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荐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申报条件。要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把握好适度规模经营这一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农业农村局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三)按时上报推荐申报材料。请各市县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箱。

  联系人:郭兆平,联系电话65338100。

  邮箱:hnsnytnjc@126.com。


附件:1.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名称


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产业类型


家庭人数


注册资金(万)


净利润(万)


家庭内从业人数


年销售(万)


生产规模


土地承包面积


主要产品


注册商标


联系电话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          年   月  日

区农业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县)农业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

一、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农(林、渔)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

2.以家庭为单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设施,经营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相对稳定,所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承包期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每年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4.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50%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6.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9.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二、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1.粮食作物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蔬菜类。常年蔬菜基地面积50亩以上;

3.热带作物类。标准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4.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50亩以上,或者茶叶、花卉30亩以上,或者中药材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1.生猪:种猪存栏5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2.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20头以上;

3.羊:种羊存栏100只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4.兔:种兔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

5.鸡:蛋鸡、种鸡存栏20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

6.鸭:蛋鸭、种鸭存栏20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

7.鹅:种鹅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

8.鸽子:种鸽存栏20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20000只以上。

(三)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年产值30万元以上,池塘养殖50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20亩以上。

(四)其他。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2019年家庭农场评定通知(oa下载)_draf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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