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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12-2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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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农字2022458


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11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通报的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依法对响水镇菜农杨某某开展调查。经查,杨某某承认在种植黄秋葵过程中使用了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氧乐果19瓶、水胺硫磷18瓶,并对杨某某种植的黄秋葵进行执法抽样。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成分,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24月,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71.5元,支付赔偿金68715元。

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3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龙华区新坡镇王某某种植的小白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查,王某某承认检测报告涉及的小白菜是其种植,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经复检,王某某种植的小白菜样品中仍然含有毒死蜱成分。由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4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予以立案侦查。

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邢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4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毛道乡邢某某种植的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氟虫腈成分。经查,邢某某种植豇豆0.3亩,尚未采摘上市,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将涉案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邢某某生产含有禁用农药成分豇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202211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四、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邹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1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崖州区邹某种植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成分。经立案调查,邹某共种植芒果20亩,现场未发现禁用农药及禁用农药包装袋。邹某主动配合区政府及执法部门将涉案芒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3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邹某处罚款20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五、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邓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案

20225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塔洋镇邓某某种植的荔枝样品含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三唑磷成分。经立案调查,邓某某经营管理的荔枝有6000余棵,执法人员在荔枝种植园内查获三唑磷17瓶、毒死蜱7瓶。邓某某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将涉案荔枝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6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

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4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九所镇陈某某种植的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执法人员在陈某某的种植基地仓库里查获32瓶无标签农药,经鉴定含有禁用农药克百威成分。20227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处罚款5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七、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谭某某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收获农产品案

20226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东英镇谭某某种植的荔枝样品吡唑醚菌酯农药残留超标。经立案调查,谭某某销售该批次荔枝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9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谭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八、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曾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案

20224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新兴镇陈某某、曾某某种植的凤梨样品含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查明,陈某某和曾某某合伙种植凤梨,于202112月喷打了一次毒死蜱农药。20227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曾某某处罚款5000元。

九、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余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华侨农场余某某种植的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明,余某某从2021年开始接手管理芒果基地,并于今年4月份使用了上一任承包种植户余留下来的三包农药,但其不能提供该农药及上一任承包种植户的相关信息。20227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处罚款3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十、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农某某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案

2022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七坊镇某香蕉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农某某正在对香蕉使用某农药产品。经查,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用在柑橘上,农某某的行为涉嫌扩大农药使用范围。20227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农某某处罚款1800元。

十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7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鸡肉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924日屠宰销售的42千克鸡肉恩诺沙星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法所得共计71420229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14元,并处罚款3000元。

十二、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4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西门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一个未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现场查获358公斤猪肉及相关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郑某某供认其屠宰的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涉案猪肉货值共计14463.2元。由于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该案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20226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144632元。

十三、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曾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3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大丰镇政府、大丰派出所等部门到大丰镇肖阳社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曾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猪肉246斤,货值4182元。20225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曾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十四、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光坡镇执法中队在光坡镇港坡村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陈某某私自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正在从事屠宰活动,现场查获1头已屠宰生猪。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陈某某屠宰的生猪货值为2381.4元。20223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某关闭私设的屠宰点,没收涉案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十五、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20221月,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市东阁镇某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7月,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畜禽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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