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3-0007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文 号:琼农规〔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

《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3〕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海南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和《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定义、总体要求、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及综合效益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LB/T 065—2019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SB/T 10421—2007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3 定义

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业态建设,将传统渔业生产与服务业相结合,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带动渔民转产就业成绩明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辐射作用强的综合性渔业基地。

4 总体要求

4.1 示范基地应当遵循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要求。

4.2 示范基地建设应当符合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

4.3 示范基地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进行2次以上应急演练。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建立安全运营档案保持不低于三年的备查期。

4.4 示范基地应当普及环境保护、安全应急、休闲垂钓、增殖放流等休闲渔业相关知识,在运营场所摆放、张贴相关的图册、图卡、宣传海报。在醒目位置设信息公告栏,公布警示信息。

4.5 示范基地组织举办休闲渔业节庆活动的,应当制定完善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备。

4.6 鼓励示范基地购买保险,开展涉水活动的应当购买休闲渔业专项保险。

5 规划设计

5.1 示范基地规划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区域功能,挖掘发展潜力。

5.2 示范基地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优先选择邻近传统渔村、渔港和适合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水域(海域、江河湖泊、溪流塘),自然生态环境良好、地方特色鲜明、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地区,可依托渔港经济区、深远海养殖平台、水上休闲平台、海洋牧场、现代渔业产业园、观赏鱼基地等已有产业基础建设。

5.3 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论、基本思路、建设条件分析、目标客群分析、产业业态分析、功能区域划分、休闲渔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估等。

6 建设内容

6.1 基本要求

6.1.1 示范基地建设的各种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示范基地位于农村地区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村庄建设相关要求。

6.1.2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1.3 渔文化元素突出,能有机地与地方特色文化和传统文化相结合。

6.1.4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休闲渔业科普教育与展览场所。

6.1.5 整体环境优美,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功能区域划分明确。

6.1.6 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垃圾箱布局合理,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基地周边无污染源,基地周边海域垃圾盖度在0.5‰以下。

6.1.7 建筑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各类建筑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建设。

6.1.8 具备完善的游览系统或体验项目。

6.1.9 应急救援、游览、休闲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具备合格证书,应当定期维护以保证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6.1.10 示范基地开展涉水项目的,应当设置2名以上救援人员。

6.1.11 示范基地内安全警示等各种标识应当规范、醒目、完备。

6.1.12 合理设置指示性、规定性、说明性、解释性及宣传性标牌标识,并用规范的中英文表示。

6.1.13 提供食用、出售的农(水)产品应确保质量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1.14 空气质量应当符合GB 3095的要求。

6.1.15 噪音质量应当符合GB 3096的相关规定。

6.1.16 油烟排放应当符合GB 18483的相关规定。

6.2 餐饮设施

6.2.1 示范基地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及用具应当达到《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SB/T10421-2007)二星级以上要求。

6.2.2 用餐场所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6.2.3 应具备一次性接待用餐人数30人以上的条件。

6.2.4 专门从事鱼鲜美食的,具备一次性接待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条件。

6.2.5 鼓励使用“两品一标”农(水)产品。

6.3 住宿设施

示范基地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住宿设施,适当建设或改造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酒店,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

6.3.1 示范基地配备的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酒店等相关住宿设施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三星级以上要求,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3.2 示范基地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用于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应确保安全,质量合格,有固定位置,具有抗台风及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且进行周期性维护保养,有相应维护保养记录。

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4 道路设施

6.4.1 外部道路交通顺畅、便利、状况良好。

6.4.2 内部道路通达性强,导览图设置能满足基本需求。

6.4.3 具备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

6.5 水电设施

6.5.1 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应符合环保标准,给水系统符合饮用水标准,排水系统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6.5.2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基地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6.6 消防设施

6.6.1 应建设达标的消防综合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6.2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7 医疗卫生设施

6.7.1 配备常用药物、急救箱、担架、氧气瓶等医护救援设备,能满足基本的医护急救需求。鼓励示范基地设置医疗卫生室。

6.7.2 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有符合循环经济的处理设备。

6.7.3 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6.8 服务中心

建设或改造适度规模的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应设置合理,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培训、休息等服务。

6.8.1 服务中心建筑应符合渔文化主题,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建筑共同设置。

6.8.2 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质等)应突出渔文化特色。

6.8.3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休息区、购物区。

6.8.4 设置购物区的,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环境整洁、特色突出、商品种类丰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8.5 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设有专门的接待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 经营管理

7.1 经营发展形式及要求

7.1.1 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明确,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7.1.2 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有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

7.1.3 各种证照上墙公开。

7.2 信息化建设

7.2.1 示范基地应当进行信息化管理,要覆盖宽带网络、移动通信信号、WIFI信号,开发运用可视化监控、游客流量监控、预警报警和运行监控等系统。

7.2.2 示范基地应当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或其它自媒体账号,能较好的开展宣传推介。

7.2.3 示范基地应当建设或合理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订、支付等服务功能。

7.2.4 示范基地应当按要求报送休闲渔业监测统计数据等信息。

7.3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财务、服务等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应急预案机制等。

7.3.1 人员培训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积极做好人员培训管理,建立培训档案。

7.3.2 服务要求

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得体,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熟悉当地休闲渔业资源及民俗文化。

8 综合效益

8.1 经济效益

8.1.1 市场影响力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

8.1.2 年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中部市县180%执行)以上,年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

8.2 社会效益

8.2.1 示范基地应具有明显的渔民转产增收效应,建立与渔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8.2.2 通过经营发展能有效带动周边渔民发展餐饮、住宿和特色农产品生产销售,提高渔民及投资者收入。

8.2.3 直接吸纳本省转产农(渔)民就业(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2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渔)民30户以上。

8.3 生态效益

示范基地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注重对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节能降耗,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维护生态经济平衡。

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规范海南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业态建设,将传统渔业生产与服务业相结合,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带动渔民转产就业成绩明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辐射作用强的综合性渔业基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和已认定的示范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领导小组休闲渔业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基地认定、运行监测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申请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专项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开展1次,运行监测每两年开展1次。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相关业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条件

按照《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2023年)》进行建设,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基地经营的业态,应至少包含以下两项:

1.休闲垂钓:开展海上垂钓活动的,自有或挂靠的休闲渔船3艘以上(配套相应停靠泊位);开展淡水垂钓活动的,用于进行活动的水域50亩以上。

2.共享渔庄:参照共享农庄相关规定条件。

3.渔家民宿:经营渔家民宿的,客房应达到14间以上。

4.赛事节庆:每年在示范基地内举办2次以上赛事节庆活动;或举办一次活动规模800人以上的赛事节庆活动。

5.科普教育:开展科普教育的,应具有专业的活动场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6.水族观赏:经营水族观赏的,用于观赏的水体达1000立方米以上,观赏鱼尾数达10000尾以上。

7.水产购物:经营水产购物的,购物区域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销售的水产品以属地渔业产品为主。

8.鱼鲜美食:提供鱼鲜餐饮服务的,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条件。

9.赶海拾趣:开展赶海拾趣活动的不做条件要求。

(二)渔文化特色突出,具有一定的规模。休闲渔业活动内容形式多样,渔文化元素突出,能与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相结合;活动场所与服务设施年接待能力达到10000人次。

(三)管理与服务规范。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健全,应具备完善的应急预案,每年分别开展2次以上应急演练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明显。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中部市县280%执行)以上;直接吸纳本省转产农(渔)民就业(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2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渔)民30户以上;示范基地建设和运营与当地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协调发展,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

(五)《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监测)评分表》专家评分达到70分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经营场所不符合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

(二)经营场所生活生产垃圾不能无害化处理的;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开展涉水活动未购置休闲渔业专项保险的;

(五)申报主体被列入信用中国(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申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根据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向属地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初审。市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评分,对评分达到70分以上的,征求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推荐。市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拟推荐的示范基地名单、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监测)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监测)评分表(详见附件2),自评时对得分指标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申报主体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涉及休闲渔船经营的,应提供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休闲渔船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挂靠的休闲渔船还应提供相关合作协议;

(五)涉及相关许可经营的,提供相关许可经营证件复印件;

(六)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海南)严重失信主体截图;

(七)申报主体所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除以上基础材料外,相应得分项中的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应提供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示范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用地及土地、房屋等承包或流转、租赁合同证明等;带动农(渔)户证明材料应提供销售合同及与农(渔)民签订的协议;就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劳务合同等。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

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市县拟推荐的示范基地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复核审查

专项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拟认定名单,组织召开省休闲渔业专项小组会议研究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文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专项小组办公室公布为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监测程序

(一)报送材料。申请运行监测的示范基地根据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市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示范基地经营运行情况等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评分,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正式行文报专项小组办公室。

(三)结果公布。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县上报的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抽查和考核结果,评分未达70分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按照《加快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应当根据实际完成投资并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运营和运行监测材料,提交虚假材料经查实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运行监测,未按期申请运行监测的视为主动放弃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列入信用中国(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市县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和运行监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监测)申报表

2.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监测)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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