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2-0013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13日 文 号:琼农字〔2018〕10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3日 时效性:

QSF-2018-350002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农字〔2018〕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工作模式,并下放至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省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全省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等工作。

二、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并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三、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支持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四、各市县在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绥大,电话:65203990。

附件: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定审查过程中,对认定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种植业农产品、畜牧业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海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海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申请材料认定审核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组织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检查员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报告;

(三)开展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日常监管;

(四)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无公害农产品有关事宜。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八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二)申请认证产品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第2034号公告)范围内;

(三)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生产规模:粮油作物66.7公顷以上,露天蔬菜10公顷以上,设施蔬菜5公顷以上,茶、水果10公顷以上,食用菌10000平方米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蜜蜂100群以上;

(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七)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保存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产品抽样单》;

(九)《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十)《产品检验报告》;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附件3);

(十二)《产地环境调查报告》(附件4);

(十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报告(附件5)。

其中,材料一至七由申请人提供,材料八至十由检测机构提供,材料十一、十二由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十三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共同完成。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内容:

(一)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复印件,肉产品还应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证照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当与申请书一致,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当在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证照在有效期限内。

(二)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畜牧业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还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

(三)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控制规范: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收获及贮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2、生产操作规程: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生产特点制定。重点审核肥料、植物保护产品、饲料及动物保护产品等投入品的种类、使用方法。畜牧业产品补充提供卫生防疫制度。

3、基地图:包括能清晰反映基地所在地的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4、基地及农户清单:包括基地所在乡镇、村,农户数、种养品种、面积及预计产量。

5、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

6、合作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

7、投入品使用记录为近一年内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的记录复印件。重点审核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受理。申请主体应在产品采摘或出栏前三个月提交申报材料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受理。

(二)初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查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反馈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下达《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附件2)并抄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参与现场检查,不按规定抄送的,对现场检查结论不予认可,需重新检查。

(三)现场检查。在生产周期内,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出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附件3)和《产地环境调查报告》(附件4)。

(四)检测。现场检查合格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推荐意见,整理好申报材料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产品产地检测报告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复审。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认定审核,作复审意见,提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六)评审。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自收到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评审,作出评审意见。

   (七)颁证。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根据评审小组意见五个工作日内报厅领导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生产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省农业厅核准后颁发新证。

第十三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证书核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六条当获证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要求的,获证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并向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交回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绿色食品中心开展全省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督抽查。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投诉、申述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定、管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暂停或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资质,收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书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