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索引号:00817377-4/2022-0011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文 号:琼农规〔2021〕5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琼农规〔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下达建设任务,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等中央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及其它资金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市县自主安排资金建设的农田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是指通过农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农田建设项目,开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核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核查、工程数量、质量查验等审查工作,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可自行组建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职责分明、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验收工作职责划分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区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检查、抽查、评价等工作。

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组织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负责组织参建各单位对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农田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办法。

(二)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文件,省级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计划。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四)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拨付及支付等文件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调整是否按批复的文件建成;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项目变更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等。

(三)项目建设质量情况。主要包括: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的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耕地质量是否达标;农机通行条件是否便利等。

四)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产权移交和管护是否制定工作方案等。

(五)竣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等。

(六)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拨付、使用和会计核算等是否符合农田建设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等。

(七)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八)项目效益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九)档案资料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质量检测资料等是否真实、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等。

(十)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座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项工程是指可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单项工程已完成,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主要材料、工程及设备安装质量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定为合格;项目管理资料齐全等。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单项工程验收条件,经监理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验收范围、验收条件检查结果、建议验收时间等,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的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验收的组织与实施。项目法人成立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议,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合格意见;存在问题未通过验收的,待问题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各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

(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真实、齐全、完整;

(四)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验收基本程序。施工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初步验收条件,经监理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验收条件检查结果、单项工程验收情况、建议验收时间等。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初步验收时间,在1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有关专家不少于3人。工作组应实地检查项目完成、工程质量、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相关资料,随机走访项目区农民群众,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初步验收报告经初步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全体成员签名后有效,成员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报告中记载。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责成参建各单位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项目初步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变更、调整的,已按照其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项目资金支付符合合同约定进度要求。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真实、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七)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预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基本程序。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应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报告,工程价款结算书、项目建设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文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验收时间,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

(一)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组成员的职责、验收的程序和方法、工作日程安排等内容。

(二)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其中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由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农业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工作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确定竣工验收工作组组长。验收工作组各成员推选一名组长,由验收组组长负责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制订竣工验收工作清单,根据各成员专业背景明确分工负责事项,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每个验收组成员对各自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下发验收通知。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发出验收通知,确定进行验收的项目、验收组负责人、验收时间及有关要求。

(五)做好竣工验收记录。工作组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或取证单,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作为验收报告附件归档。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六)竣工验收应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随机走访项目区农民群众,核查项目完成、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档案资料、耕地质量、工程试运行、项目效益等情况。

(七)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10日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成员有保留意见时,应在报告中记载。竣工验收报告须经竣工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全体成员签名后有效。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通报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复验时间。

(八)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为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验收组结束现场验收时,主动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批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批复,核发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至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备案。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产移交与管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设施及档案资料,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资产交付手续,落实后续管护责任。根据竣工验收情况,按国家统一规范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及国家标识,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竣工项目建档立册,按要求上图入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扫描汇总成电子档案。档案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分类整理,专人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负责核查市县级验收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并对市县验收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立项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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