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15-0470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文 号:琼农字〔2015〕146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五指山农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8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等规定以及我省的实际,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管理,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无害化处理模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规定,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尽快从传统的焚烧、深埋的无害化处理模式转变到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先进模式,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同时,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畜牧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无害化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国发办《意见》明确规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或其他相关单位(简称“无害化处理单位”)、养殖场()。养殖场()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生猪养殖场()。由无害化处理单位收集、暂存、集中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90千克体重生猪为标准,不足标准体重的生猪算成90千克体重生猪),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可折算成猪单位(可参考:30只蛋鸡或鸭、60只肉鸡、30只鹅、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肉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补助。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机制

(一)申报条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单位,可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补助经费的养殖场(户)或无害化处理单位在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时,要拍摄照片或视频,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地点、方式、处理病死猪的标识号码及数量,规范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表1),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同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保存5年以上),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受理机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受理工作。

  (三)申报方式。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单位在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前,应及时将病死畜禽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受理机构;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后,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有关表格(附表1)、照片或视频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法提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有关表格、照片或视频等材料,或提交的相关材料缺少真实性,受理机构不予以受理、不给予补贴。

  (四)及时指导和核实。受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进行详细记录、给申报人出具受理单,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同时,根据申报的每批次处理数量情况,特别是一次处理畜类达到10头(含10头)以上或者禽类500只以上的,受理机构应及时派监督人员到现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监督、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月25日前,养殖场()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害化处理单位向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当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附表1)。

(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将当月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复核、确认,填报《乡镇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2),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印章后,于每月底前报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上月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复核、确认,填报《市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3),经本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审确认无误后,会同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时,除病死猪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本级市县政府申请补贴。

(四)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各市县每月上报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复核后,填报《海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4),以半年报的形式,按照每年12月至次年5月和当年6月至11月两个时段进行统计,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分别书面报送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上半年、下半年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数量核准后,于每年 615日、1130前,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及时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病死猪(或牛、羊、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公示和发放,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规定执行,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无害处理补助经费真正、及时发放到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经费监督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取证和原始记录档案的建立情况、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等情况。对所上报的信息数据的相关单位(个人)要一一查对,做到上报信息数据与事实相符,与档案记录相一致;对通过谎报、多报无害化处理数据等手段,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以及挤占、挪用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的,要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并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联系人:陈罕巾,联系电话:65314090

附件:1.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乡镇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3.市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4.海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10

附件1-4.doc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