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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来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时间:2017-08-14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检测机构,须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登记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须携带专用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和相关抽样证明性文件,实行持证抽样。

  第四条    现场抽样过程中,应当根据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所抽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    各类产品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由接受任务的检测机构商申请登记产品所在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共同确定。

  部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抽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分类别的登记产品抽样细则。

  第六条    抽样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对抽取的样品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样品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前处理后在现场进行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登记申请人同时在封条上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抽样单一式四份。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由登记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机构接到登记申请人有关检测结果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结果通知登记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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